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 工伤职工只有在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才能确定其应享受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应否享受伤残津贴、是否可以退出工作岗位等。
因此,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 工伤职工拒绝治疗或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童某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却主张享受伤残待遇等,单位可以拒绝。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2008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依据《立法法》第83条关于“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原则,谭先生的情况应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准。
可见,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应为1年,而且是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谭先生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依法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上述观点是错误的,你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方面,竣工验收备案是针对特定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针对的是特定建设工程,特定的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合法的行政主体。该行政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备案,以供检查和监督,无疑是具体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后果。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结合你介绍的情况看,虽然政府的矿山整顿工作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产煤企业的生产,但此种整顿并非无法预见、不可解决,该煤矿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货源向你公司供货。所以,你公司可以向该煤矿要求赔偿。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交警部门会给予扣三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