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回复: 你厂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货款。
一方面,李某的承诺书即保证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案中,虽然李某私自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但就你厂与该公司的代购合同而言,李某属于“第三人”,其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书,实际上就是对你厂的书面担保,故该保证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李某的承诺书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你厂有权单独、直接要求李某担责。李某在承担责任之后,可向公司追偿。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