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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1/5/2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陈先生去年在某住宅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刚入住不久就发现房屋水管漏水,墙体裂缝。上楼一看,原来楼上的张先生在装修房屋时,敲掉了承重墙,改变了建筑结构,还改变了原来的水管铺设路线。陈先生遂要求张先生停止装修,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张先生拒不停止,也不赔偿损失。陈先生遂找到法律人士进行咨询,问张先生的行为合法与否,自己遭受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管理员回复:    根据《物权法》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虽然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设计装修,但其拆掉承重墙的行为危及到了建筑物的安全,改变水管路线,造成其他业主房屋漏水和裂缝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其抗辩理由也不成立,应当为自己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轻按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5/2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与同乡好友张某一道前往某瀑布风景区旅游,由于是“五一”长假,风景区人潮汹涌,在山顶索道上,眼见女子肖某险些被拥挤的人群挤下索道,情急之下,我急忙拉住肖某的胳膊,将肖某救了上来。在救人过程中,我随身携带的价值3000多元的数码相机摔落山谷,肖某的头也被碰伤,胳膊脱臼。我和朋友将肖某送到山下医院。由于肖某所带的小背包也掉下山谷,我为其支付医疗费200多元。过后,当我请求肖某给付损失费时,肖某不仅拒绝,还声称自己胳膊被我拉脱臼,还想找我负责赔偿。我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你救助肖某的行为使得两人之间已形成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你在救助肖某的过程中,致使数码相机摔落山谷,以及为肖某支付医疗费均系吴某“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因而肖某应当偿付吴某数码相机的损失和200元医疗费。

  在无因管理关系中,管理人的权利包括: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的费用、要求受益人清偿必要的债务、对所受损害要求受益赔偿;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受益人的义务。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则仅限于在管理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情况危急,你在救助肖某的过程中虽然致使其胳膊脱臼,但你对此损害并无过错,因此肖某无权要求你承担损害赔偿。虽轻按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女士:小雪
发表于:2011/5/20       在线聊天              来自:120.86.38.201
进公司快一年了,可是公司说要一年以后才能买社保,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
管理员回复: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后给员工购买相关保险。你所述的单位,行为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其购买。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5/19       在线聊天              来自:183.191.28.21
我前段时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副驾驶死亡民事也已赔偿受害人家属也出了谅解书,当时手机找不到,在路边拦车让别人报警和打120,现在要公诉到法院会怎样判决呀,先行谢过
管理员回复:

    据你所述,你的情况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但由于你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且是自首,所以在判决时,法院会依法从轻处罚。具体判刑的刑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来看来看。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5/19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前不久,我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了打斗。后王某家人报警,叫来了我们当地派出所的民警。民警了解情况后,说是我先动的手,对我进行了罚款,还告诉我说,如果不服可以“到上面”申请复议。我对罚款很不服气,想申请复议。   请问,民警说的“上面”是哪里?现在我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同时,《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上述规定看,你可以向你所在的县级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你所在的县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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