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 言 列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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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4/6 来自:218.93.203.78 |
我俩儿子都已结婚成家。2009年我们全家达成了《分家协议》,俩儿子分别给我们夫妻俩养老送终。我老伴去世时丧事由大儿子操办。后我住院花费1万余元。因为次子无力负担我的费用,我要求长子承担一部分费用。长子却以《分家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请问,《分家协议》有效吗,我该怎么办? |
管理员回复: 你们达成的“分包”赡养协议,违背了关于子女对父母有共同赡养扶助义务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你俩儿子理应共同负担你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共同履行对你的赡养义务。你可以找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以诉诸法院解决。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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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4/6 来自:218.93.203.78 |
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而交付房屋后,建筑面积只有86平方米,相差了5平方米。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
管理员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你购买的房屋的面积误差比已超过3%,因此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也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3%误差比内的房价款及利息,并双倍返还超过3%误差比部分的房价款。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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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4/1 来自:121.227.169.67 |
您好,我母亲在一家服装厂上班,劳动合同是有的,但是很简单,而且没有工资说明,只说是按件计算,3月份因没有活做放假一个月在家,请问我母亲能要求厂里支付3月份的工资吗?如果可以应该要求多少?谢谢 |
管理员回复: 如果劳动合同对于工资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对于你方的维权是很不便的,但无论如何,该公司每月支付给你母亲的工资不应该低于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在我们宿迁本地,从2010年2月1日起,宿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70元。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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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4/1 来自:218.93.203.78 |
我岳母在某商场购完物后,朝商场外面走,当走到门外的斜坡时,脚下一滑,摔倒在斜坡下。经医院诊断,我岳母踝骨骨折,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请问:商场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赔偿一定的医疗费。 |
管理员回复: 商场作为服务性单位,在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负有保证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商场门前的斜坡系该商场的管理范围,商场应当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并应当在斜坡显眼处设置“防止路滑”等显著提示牌。而商场没有采取防滑措施,因此其对你岳母摔伤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另外,你岳母应当注意到商场门前斜坡路面状况,但因其未对斜坡给予足够注意,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直接关系,理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你岳母可以要求商场承担部分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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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3/30 来自:218.93.203.78 |
姜律师,我是一家公司的农民工,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固定工时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周日、周六休息。前些天,公司指派我出差外地。去的时候,我在火车上连续呆了23小时,回来时也是如此,即每天均超出了8小时。请问:对超过8小时的在途时间,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
管理员回复: 你所述情形不能视为加班,公司不必就此向你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后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则修订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 ,便已具备认定加班的时间条件。但简单地以时间多少或时间经过为认定标准,既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和正常发展。故要确定是否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时间作为认定标准,而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需要考察超过时间部分的行为对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约定,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劳动者是否没有获得轮休、补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行业或岗位劳动特点等因素。
而你的情形,除只符合时间规定外,并不具备其它相应条件:一是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二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三是你在乘坐火车时,可以照常休息。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均将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只在上班地点呆着无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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