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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1/3/16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李某是一名客车司机,前不久,李某驾车运载乘客时,正在路边玩耍的5岁的明明突然横穿马路,他当即紧急刹车,虽避免了车祸,却由于巨大的惯性,乘客于某的头部撞在挡风玻璃上受了轻伤,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于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李某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明明才紧急刹车,故于某的损失应由明明的监护人承担。那么,在特殊情况下紧急刹车致伤乘客,司机是否要担责呢?
管理员回复:

    小孩突然横穿马路,为避免交通事故,李某选择紧急刹车,当属紧急避险。《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上述规定仅仅是基于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李某对受伤的于某虽无侵权行为,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里的“安全”即是对运输对象负有保护义务,应当采取一切谨慎措施避免对乘客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于某在乘坐李某车辆过程中受伤,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见,紧急避险不能作为免除李某承担责任的理由。当然,李某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明明的监护人追偿损失。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3/16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2005年,我与一家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至2008年,该公司为我投保了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后因公司经常拖欠工资,我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之后,该公司停止为我缴纳社保,但并未给我办理相关的转出手续,导致我无法在新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办理社保转出手续吗?
管理员回复: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所以,你可以先申请仲裁,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3/15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我在某名牌卖场买了一套羽绒服,卖场打五八折,他们在给我开信誉卡的时候特别注明此商品为打折商品不予三包。我想问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难道打折商品就不应该享受质量三包吗?
管理员回复:

打折商品不享受三包售后服务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是购买包含售后服务在内的商品价格,不管是打折商品、特价商品,都是商家的促销行为,只要所售的商品属于正品,而不是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无论打多少折,都应该享受完整的‘三包’售后服务。如果是产品有瑕疵或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价处理,则必须指出商品的瑕疵或问题所在,所列瑕疵之外的其他完好功能仍应享受“三包”。如果商家拒绝消费者所提的合理要求,消费者可及时拨打12315申诉举报。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3/15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们村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把我们村的一集体所有房产转让给村民张某,现村民要求村委会收回该房产,但张某说他当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不能收回,请问,村干部有权出卖集体房产么?
管理员回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可见,村干部只有在村民会议授权之下才有权处理集体房产。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村委会负责人和张某签订的合同明显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民主议定原则的强制性规定,你们可以到法院起诉,确定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3/15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是在校大学生,去年在学校的安排下进入一家制衣公司实习,在使用电裁布刀时,不慎将左手拇指、中指和无名指割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在公司不给我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我能否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管理员回复:

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学生到校外实习,其学生的身份没有改变。因此,你在实习期间遭受的伤害,依法不能按工伤待遇来处理,但可与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处理,可诉请法院裁决。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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