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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女士
发表于:2011/1/10       在线聊天              来自:120.195.63.28
你好姜侓师,前不久我的一个姐妹被她的上司欺骗了,她以介绍出国工作为由骗取她10000元,可是到那里跟本没有工作也没有那么高的工资,她就回来了,现在她想要回她的钱,对方却不同意,请问她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如果对方确实虚构事实,骗取钱财,你们可以选择报案解决,也可以选择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款项。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8       在线聊天              来自:111.122.133.151
江律师:我是贵州人,今年我与我亲戚在三树恒业工业园门口开-小超市;在多种原因下我将超市转给我姐的女婿三树人我离开宿迁时他欠我一万三仟元(有欠条)讲一个月后把我汇来至今打电话不接钱也不汇来半年之久我过来能否要求他负责我来回路费并且该怎样起诉他们(单边过路费和油费要两仟元左右)
管理员回复:

    你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对方偿还欠款,但对于其他的注入路费等间接损失由于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且无特别约定,所以对于该间接损失您不可以主张,该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8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前不久一天早上,大雾弥漫省城,我骑车送孩子上学途中,被一辆疾驰而过的汽车撞倒,所幸孩子安然无恙,可是我被撞跌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4000多元的损失。事后我向肇事司机索赔,司机却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大雾所致,属于不可抗力,所以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大雾属于不可抗力吗?
管理员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从法律上讲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它必须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是不能为人的意志所左右的客观情况;第二,它必须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原因;第三,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后果加以预见;第四,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实践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二是政府行为,主要指政府颁布的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三是社会异常行为,如罢工、骚乱等使合同不能履行。大雾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司机在大雾、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驾驶车辆,对可能发生车祸这一危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预见的,如果机动车的防雾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谨慎驾驶,或大雾时停止前行,车主完全可以防止大雾的干扰,避免事故发生。所以大雾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车主车速过快,违章驾驶才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肇事司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8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今年初,我将新购买的还没来得及上牌照的小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并缴纳了7638.30元保险费,其中包括盗抢险保费856.20元。保险公司向我出具的保险单载明了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保险期间为2009年1月6日至2010年1月5日。一个月前,我的小车被盗后,公安机关侦查未果。事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保险合同》已经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请问:新车未上牌即被盗,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管理员回复:

  本案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一方面,《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你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你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就应当享有相应的保险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同样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如果从投保后到上牌照的时间里,保险公司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不承担理赔的义务,而你只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不享有索赔的权利,显失公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明知你的小车无行驶证和车辆号牌而同意承保,并以小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代替车辆的号牌,不仅表明了保险标的物(小车)的确定、唯一性,而且明确了双方对保险标的物(小车)的权利义务,应当视为彼此达成了特别约定。再一方面,就本案所涉的类似免责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载明让投保人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以使投保人能够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而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无效。就此,《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综上,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的义务。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8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我与章某等五人共同投资300万元成立了一家公司,其中我占15%的股份。经过6年的经营,至2010年底,公司已经累计盈利600万元左右。我为收回投资曾多次要求分红,但章某等四人却以应该抓住机会扩大经营为由,不仅在公司股东会上拒绝通过红利分配方案,甚至还要求股东追加投资。请问,我如何实现自己的股东权利呢?
管理员回复: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享有包括分红在内的资产收益权,但股东要想分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司有利润可分;二是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分红决议。本案中,公司虽盈利600万元左右,但因多数股东在公司股东会上拒绝通过红利分配方案,因此,你无权要求公司分红。但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你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要求公司收购你的股权,如果公司拒绝,你可以在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你的股权。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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