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 言 列 表 |
先生:陈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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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25 来自:114.249.184.214 |
你好我是09年11月签订买房合同的,由于种种原因到今天四月贷款才批下来,当然在三月份已经入住和简单装修,是顶楼,在住的过程中发现厨房顶部和阳台外墙处都有漏水的痕迹,外大门的门铃装上就不响,液化气到现在也还没有开通,这些问题多次找物业,让他们派人维修,可是总是有好多原因没有给我一个满意的打回,尤其是漏水和没有到现在还没有拿到房产证和房屋使用证,房屋质量保证书等我问了小区里已经有住快两年了还是没有拿到房产证,不过到现在房屋的维修基金也没有交,我问了其他也都没有交,现在很想能把这些问题讨个说话,并解决我该找谁呢, |
管理员回复: 您可以直接找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来解决房屋存在的维修问题,至于房产证的办理。你可以直接到房产局办理,所需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如材料不足可以向开发商索要。如果仍旧无法办理,您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诉该开发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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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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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25 来自:218.93.203.78 |
我们工地有一百多名工人,辛勤工作了六个多月后,单位却一直不发工钱,现在马上就要过年了,单位若再不发工资,我们可否采取占房屋、拆门窗或挟持单位领导家眷等强硬措施督促其给我们兑现工资? |
管理员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讨要工资应当采取合法手段,通过协商、向劳动部门举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解决。
采取聚众哄抢财物、挟持人质等过激行为是违法的、不可取的。《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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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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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25 来自:218.93.203.78 |
姜律师,一家公司在半年前购买了我厂价值50余万元的农副产品,当时明确在一个星期内付清货款,可事后经我厂多次催收,公司却一直分文未付。最近经我厂查知,该公司早已负债累累,为逃避债务,已将经营所得及其他财产,全部化整为零地转移至各位股东。如今,因公司人去楼空、名存实亡,即使我厂胜诉也难于执行甚至只能获得一张“法律白条”。请问,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债,我能否向股东索要欠款? |
管理员回复: 你厂可以直接要求股东还款,包括直接以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索款诉讼。《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即是利用股东仅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为实现赢利归股东、亏损属公司等目的,恶意逃避公司的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规避公司的法律责任,使公司成为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公司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公司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不但不积极筹资偿付,反而通过将经营所得及其他财产转移至各位股东,用来对付债权人向公司索债,使得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向公司实现债权,属恶意逃避债务,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公司的上述行为,使得你厂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至少得到部分清偿,进而损害了你厂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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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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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25 来自:218.93.203.78 |
姜律师,前不久,我所在的总公司在某市成立分公司,任命我为分公司经理,但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总公司同意,我招聘了8名业务员,提出以分公司名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要求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分公司招员工,能否以分公司名义与所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管理员回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你所在的分公司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资格,不能自行招聘员工,只能以总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8名员工事实上是与总公司而不是与分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依法应由总公司与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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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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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25 来自:218.93.203.78 |
姜律师,我妈于5年前去世后,我爸给我买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但是,我哥哥姐姐对此很有意见,想和我爸打官司,以分得这套房子的产权。请问:我爸有权给我买房子吗?我哥哥姐姐打官司能胜诉吗? |
管理员回复: 可以肯定地说,你爸有权给你买房子,但购房款必须是他的个人财产。如果你妈去世后没有按照以下规定由继承人继承遗产,则你父亲的购房款中可能包括你哥哥姐姐应当分得的遗产,这样,你哥哥姐姐打官司就可能胜诉。这个规定是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第一步,先将你父亲与你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出一半给你父亲,另一半为你母亲的遗产。第二步,你父亲、你、你哥哥姐姐继承你母亲的遗产。如果你母亲遗产的继承程序已经履行完毕,你父亲可以用属于他自己的钱给你购买房子,这叫赠与,其有关法律依据包括,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至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这里讲的“登记等手续”,是指已经办理的你的房产证。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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