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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0/7/13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1.21
我前不久驾车将行人吴某撞伤,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全责。我既为自己的车保了交强险,又保了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远远大于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谁料保险公司以吴某所使用的药品中有2万多元属于医保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为由拒赔,理由是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明确规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我咨询了吴某的主治医师,医生说那2万多元“非医保用药”都是医治吴某伤情所需的合理用药。请问,对“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可免赔吗?
管理员回复:

  “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是商业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保险条款中预设的陷阱,损害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在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本来根据保险限额的约定确定了承担赔偿范围的上限,却又再次通过限定伤者的用药范围来减轻其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如果医疗机构在抢救、治疗伤者时确需使用超出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而弃之不用,明显违反了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理念,既不利于对伤者的救治,亦不利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及时化解。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女士:杜娟
发表于:2010/7/13       在线聊天              来自:114.239.88.201
我与其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架打架,故他不屡行家庭义务屡叫不改,并经常恶言恶语并有暴力行为,曾因财产分割协议离婚不成,请问我应怎样才能得到我应有的、
管理员回复: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您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只要双方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会判决离婚的,至于财产也可以一并分割。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7/12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一楼的三居室房屋。入住后,我发现该小区各种生活娱乐设施都不完善。几经思考,我用自己买的商品房开了一家棋牌室,生意很好。可是,我刚经营了一个月,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就找上门来要求我关闭棋牌室。在遭到我拒绝后,他们向当地房产局举报。房产局遂要求我将房屋恢复原状。请问,我的房屋不能由我自由使用经营棋牌室吗?
管理员回复:

  你所提到的问题涉及到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该条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如果需要改变住宅的用途,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如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等,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同时,还要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的“利害关系业主”是指相邻的业主,因为业主改变住宅房屋用途,将对他们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既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亦未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因此,你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行为是违法的,房产部门要求你将房屋恢复原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7/12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私自提前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导致桡骨骨折,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管理员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提前下班问题应由单位予以纪律处分,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7/12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今年4月我将我的桑塔纳轿车卖给史某,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史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重伤,交管部门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前几天王某把我和史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我们赔偿他的损失。   请问,我应该赔偿王某的损失吗?
管理员回复:

 刚刚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你已将车辆卖给了史某,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史某负全部责任,你并没有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对王某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买受人史某承担赔偿责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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