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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0/1/26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3.43
你好姜律师,我是租户,房主前些天将房子卖给了他的孙子,我认为房主侵犯了我的优先购买权,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吗?
管理员回复:

房主的行为并未侵犯你的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近亲属,则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26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3.43
朋友欠我50多万,我起诉到法院,可法院说联系不上被告,法院能直接驳回我的起诉吗?
管理员回复:

不能。法院依据你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应当让你补充材料。若你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充,或者补充材料后仍联系不上被告,法院应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法院不能仅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26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3.43
  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我借款5万元,借款时约定了月利率,借期为1年,并约定每月付息。借款后,陈某仅向我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其余利息至今未付(已半年有余),我找陈某要求利息遭拒,遂要求他还本金,但他称到期也没打算还,何况现在还没到期。请问,我能要求陈某提前偿还借款吗?
管理员回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债务人陈某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的。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陈某向你借款时你们之间已经明确约定每月付息,但据你反映,陈某只按约支付了前3个月的利息,其余利息一直未付,且明确表示本金也不打算还,因此,陈某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每月付息”及到期还款义务,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构成预期违约,为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据此,你有权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如其拒绝履行,你还可诉至法院。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26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3.43
  去年12月,我购买了一辆小轿车,没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交警发现后,将车辆扣留,要求我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对我处以罚款。但我认为保险是自愿的,任何部门都不能强迫他人参加。   请问,交警部门能强制我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吗?
管理员回复: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你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交警部门可以扣留你的车辆并处以罚款。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行为由个人自主选择,但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却是国家强制规定必须办理的,目的是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救治、赔偿。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时该法第九十八条也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也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机动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25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12.103
你好姜律师,我想问以下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交通事故的各有关当事人不论对公安机关送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没有异议,都应当予以签收并领取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所做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当有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而不予签收时,并不影响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相反,当事人只有对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签收以后进行具体的审读研究,才有可能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具体错误。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时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会在3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如果原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则维持原认定结论。反之则做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下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重新调查、认定通知后,必须重新调查、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以一次为限,如果当事人对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有异议的,则只能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的司法救助程序来解决了。
  当事人也可以跳过“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的环节,直接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加重对方承担事故责任的诉讼请求。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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