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 言 列 表 |
先生:陈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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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6/30 来自:221.130.82.15 |
你好,姜律师,想向你请教一下,我于2007年12月份购买了学府雅院新房,合同约定2008年8月31日交房,但至今开发商仍未交房,由于我购房时是贷款,每月要偿还一千多元贷款,我想如果我退房,开发商应该赔偿我哪些损失?主要是银行贷款及利息方面该如何计算,以及我为此误工费用.不胜感激 |
管理员回复: 你好,根据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第九条)之规定:在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情形是作为业主可以选择退房或要求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你所述的情绪均符合第九条至约定。由于你选择的是退房,你应得的赔偿时:1、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每天赔偿款(已付房款包括首付款及按揭款);2、银行利息;3、办理手续费用。至于你所述的误工费是不存在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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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高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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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6/28 来自:117.94.30.44 |
你好,首先感谢你的回复。
我是下面那个案件的女方(就是双方离婚挣小孩,孩子小姨伤了孩子爸肾的)。
我们多次求男方原谅并且主动给予经济补偿,男方就是不同意。
我的问题:
1 在男方没有原谅下请你们辩护最后结果大概是怎么样?
2 在你们辩护情况下如果徒刑可能是多长时间?
(当然在处理中要用的费用我们会花的,目的处理结果最轻)
谢谢,等待回音。 |
管理员回复: 你好,事情的解决总归是由突破口的,没有协商成功原因因有多种:是否你方态度有问题;是否男方对你们很敌视;是否经济补偿显得还是少了些......但我觉得对方应该清楚一点即:事实就是事实了,即使让你方接受刑罚也无济于事。你们不妨在此处作文章。
当然,如果最终无法得到对方的谅解,那么在法院审判时还是有调解的机会的,这个时候也是调解的最佳时刻。
如果仍旧没有得到谅解,那法院只能依法判决了。而判决的前提依据就是伤残的结果。如果你们致人轻伤你们被判处缓刑的的机会是很大的;如果是重伤则相对难以预料,但三年徒刑是律师努力的方向。
如果我们接受委托,现在所做的事情,是为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诉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司法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申请取保候审对你们是有利的。
如果你们需要帮忙,可以当面咨询,毕竟案情不是简单的回复能够解决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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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高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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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6/27 来自:117.94.144.133 |
你好:
长话短说,我就说主要内容了。
事情是这样的(发生在去年),双方离婚,男女双方为了挣夺孩子打了起来,在打斗过程中男方(孩子爸)被女方的妹妹(孩子小姨)捅了一刀,经医院治疗男方有一个肾无用了,发生此事后孩子小姨逃走,前几天孩子小姨被警方抓获,现关在泗洪南看守所。案情就这样。
女方问题:
1、这种情况你们是否可以为女方(孩子小姨)辩护?
2、如果可以辩护,女方是否可以免刑事责任?
3、如果可以辩护,你们收费情况?
谢谢,等待回音。 |
管理员回复: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伤残评定标准,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会构成八级伤残。按照刑法重伤认定的标准第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则构成重伤。而构成重伤的刑罚规定是比较严厉的。
当然,是否构成重伤或伤残要经过司法鉴定来认定。
至于你问及能否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问题,回答是肯定的,这也是律师的权利。
至于你问及女方是否可以免除刑罚,这个问题无法给予回复,毕竟如果犯罪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是可以依法判处的。当然,如果你们积极予以赔偿,且得到对方的谅解,免于刑法或判处缓刑是可以办到的。因为你们的主观并没有太大恶意,且事情起因较为善意,所以法院会依法酌情判决。
你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收费问题,收费可以协商,但按常规不会低于9000元。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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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刘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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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6/27 来自:114.239.32.120 |
您好:
沭阳尚城新世纪房产二期工程30日交房,但是只目前为止“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还不能提供,这已经构成了违反合同的条件,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
管理员回复: 你好,在房地产业,逾期交房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使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也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来赔偿。一般来说开发商按照延期天数每天赔偿业主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的赔偿款。所以尽管开发商暂时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作为业主也没有更多的救济途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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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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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6/27 来自:122.89.250.242 |
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其中二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9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1500元。二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提出我试用期不合格,为继续考察,要延长试用期二个月。我虽然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妥,但是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勉强表示答应。另外,在我得知我们当地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时,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调整自己的工资,公司负责人对我说,试用期给多少工资你就拿多少工资。请问:我所在公司延长我的试用期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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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你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你所在的公司与你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是合法有效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的最长试用期。但公司在法定的二个月的最长试用期满后,继续延长试用期,显属违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发二个月的工资差额,如公司不予补发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所在的公司认为,试用期想给多少工资,就给多少工资,这是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相符的。你同样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责令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你调整工资,并补发以前的工资差额。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劳动者并不知道,试用期还有最低工资标准,受了用人单位的忽悠而不自知。劳动者应当了解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并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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