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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09/4/24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50.217
我家买的商品管理处的人房,2001年中旬竣工,入住不到两年,就有5处渗水,分别在两个卧室及厨房,而且房子我们都装修过了。找管理处的人来看,他们也说我家的房子渗水挺严重的,并说“过两天找人来维修”。因为渗水,有些地方还得重装,你说,像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房地产商应该负哪些责任呢?
管理员回复:

您可以查看交房时房产商同时交付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您可以按照其上承诺要求保修。如果房产商怠于保修,您在保修期内可以发函要求保修,最好是挂号信。如果仍然不保修,您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你好
发表于:2009/4/23       在线聊天              来自:61.132.4.254
一个人因做生意赔了,同时差我们五个人,每一位在壹万五千远左右,打给我们每个人一张欠条。欠条以有两年多了,我们是否能起诉赢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所问及的问题涉及到了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你的问题,不知该欠条上是如何表述的,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在该期限到达后两年内没有主张权益的,该欠条丧失胜诉权,即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是这样,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你在该期限内曾经索要该款项,否则你的权益不好得到维护。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你可以随时主张该款项。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4/23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50.217
我持有汽车驾照C1证,近期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市区行驶,因未戴安全头盔被交警拦下检查,说我不但要被罚款200元,还要记汽车驾驶证12分,请问这样处罚是否合法?是不是过重了?
管理员回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一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所以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处罚应当都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摩托车证与汽车驾驶证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类别,不能“一证两用”,要想开摩托车必须要取得D、E或F证。因此你持C1证驾驶摩托车属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因此,交警给予你的200元罚款和记12分的处罚是合法的。除了可以对当事人罚款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在此呼吁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想开汽车的同时驾驶摩托车,一定要“两证齐全”,合法、安全、文明驾车!

先生:
发表于:2009/4/23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50.217
我在路上拾得一皮包,内有现金及身份证。身份证显示失主为刘某,当我向周围的人问及谁是刘某时,旁边有人指明一人是刘某,并且说他丢了皮包,我没多加考虑,便轻信并将皮包交给了他,他当即离去。不料后来真正失主刘某却找上门来,要我赔偿损失。请问,我应否担责?
管理员回复: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这表明,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是拾得者的法定义务,而失主应当是财物的真正主人,并非冒充者。拾得者将失物交归失主时,理应核实失主身份,但你没有认真审查核对,便交给了他人,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你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4/23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50.217
朱某回乡时,同乡的小英央求其在城里给她介绍对象,并表示:只要日子过得舒服,哪怕“将我卖个好人家也行”。朱某想到自己老板有个30多岁的傻儿子。朱某在与老板谈妥两万元卖价后,便瞒着小英的父母,将小英卖了过去。小英也觉得心满意足。请问: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管理员回复: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 妇女的行为。朱某之举与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吻合的:首先,朱某是以出卖为目的。即希望通过把小英卖出,让他人将小英买进,从中赚点钱。其次,拐卖妇女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即只要实施了拐骗等行为之一,便构成该罪。朱某属于接送。即将小英从家里送到老板处,还实施了说合、谈价、筹划等一系列相关联的行为。再次,一般来说,拐卖妇女是违背被拐卖妇女意志的行为,但该罪并不以是否违背被拐妇女意志为构成要件,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否实施拐骗等行为。即虽然小英自愿被卖,但朱某的行为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只不过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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