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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人干善庆在天津交375万首付款买房,结果项目停建

发布时间:2011/12/8  浏览数: 350 次  浏览字体:[ ]
  
2007年,停建多年的盛运大厦。该楼紧邻天津西站,地段良好,目前该楼已接近竣工。资料图片 
 
2007年,停建多年的盛运大厦。该楼紧邻天津西站,地段良好,目前该楼已接近竣工。资料图片


 

  本报讯 2000年,浙江商人干善庆在天津交375万首付款买房,结果项目停建。2001年,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简称“天津一中院”)裁定“以房抵债”将该楼13个楼层商住房抵偿给干善庆。去年,天津一中院出具新的执行裁定称,2001年“以房抵债”的裁定确有错误予以撤销。

  干善庆认为,9年间房价飞涨,法院错误出具新裁定,导致他损失上亿元房产。他起诉要求天津一中院支付国家赔偿1亿元。目前,天津市高院已受理此案。

  法院裁定“烂尾楼抵债”

  干善庆称,1999年底,他和天津腾宇置业公司(简称“腾宇公司”)签约,预购该公司开发的盛运大厦A座4至9层,建筑面积共3180平方米,房价750万元,约定2000年12月交付。干善庆付款375万元,但房屋却未竣工,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天津一中院在2001年的判决书中称,经查腾宇公司资金不到位,该大厦只完成主体工程。和干善庆签约后,腾宇公司未进行合同登记备案,且所购房屋早在签约前已被抵押。腾宇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腾宇公司退还购房款、违约金等455万余元。

  腾宇公司未按判决如期赔偿。2001年5月,天津一中院出具执行裁定称,双方均同意将部分停建楼层以655元/平方米的价格抵偿干善庆。法院裁定将盛运大厦的地下1至2层、B座6至8层、16至23层共计13层停建商住房抵偿给干善庆。

  法院9年后撤销裁定

  去年10月,天津一中院向干善庆出具新的执行裁定称,“本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的以房抵债民事裁定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最高法院相关规定,裁定撤销2001年的以房抵债裁定。

  两份执行裁定书的落款也不同。2001年的裁定落款“执行长田春燕、执行员王永 王俊发”,新裁定书的落款是“院长刘金波”。以房抵债裁定撤销,那么干善庆和腾宇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新裁定丝毫没有提及。

  天津高院受理赔偿案

  干善庆对新裁定非常意外和不满。他认为,2001年以房抵债裁定作出后,双方的债务纠纷执行完毕,自己依法享有了该房产权。

  今年10月17日,干善庆委托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一村向天津市高院起诉,要求天津一中院为其错误裁定付国家赔偿1亿元。

  11月29日,天津高院正式受理并向干善庆发出传票。昨日,办案的张法官在电话中表示,目前正对此案进行审查,何时能出裁决还不好说。

  ■ 争议

  【原告干善庆】

  法院曾错判“一房两主”?

  干善庆还拿到了法院的另一份判决;2002年,天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简称天津二建开发公司)也将腾宇公司告到天津一中院。

  天津二建开发公司诉称,1992年,该公司和天津市红桥区平房改造办公室共同开发危房改造工程,因资金短缺,该公司完成拆迁和桩基等工程后,于1995年将该项目转让给天津惠亨贸易公司。1997年,惠亨贸易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腾宇公司。红桥区建委召集各方确认,将该楼B座的6、7、8、18、19、20层抵偿天津二建开发公司先期支付的拆迁补偿等投入。1997年,原被告签约补充确认。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楼层归属。

  判决中,天津一中院称,腾宇公司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确认该工程B座的6、7、8、18、19、20层的房屋归天津二建开发公司所有。

  干善庆的妻子李女士称,天津二建开发公司和腾宇公司的纠纷以及一中院的上述判决,他们最初不知情。后来得知上述判决后,去一中院反映,被告知“你们的裁定在前,不用担心”。

  楼价10年涨亿元谁来赔?

  干善庆的律师韩一村认为,天津市一中院对早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在没有任何理由和根据的情况下作出新裁定剥夺了干善庆的物权,属于错误执行,给干造成了巨大损失。退一步讲,即使新裁定正确,作为房屋实际所有人,干善庆天然地享有溢价利益,该案房产价格如今已升值一亿元。一中院应对十年间房子的溢价部分给予赔偿。此外,如10年前不裁定“以房抵债”,干善庆的455万再投资的增值同样巨大。因此天津一中院理应为其执行错误进行赔偿。

  【天津一中院】

  以房抵债裁定不具执行条件

  据媒体报道,盛运大厦从1997年动工建设至今仍未完工,被称为“最牛烂尾楼”。2008年前后,腾宇公司将盛运大厦转让给了江胜公司,由后者续建。

  对于新裁定书为何没有说明撤销9年前裁定的原因,天津市一中院漆姓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此楼一直停建,为了城市形象才协调江胜公司续建此楼,也有腾宇公司和江胜公司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所以续建合法。江胜公司续建此楼属添附性质,此楼不再是当初的“烂尾楼”,且此楼因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全,不能过户,也不能办房产证,所以2001年的“以房抵债”裁定书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腾宇公司已具备偿还当初购房款的能力,当时判决有其特定原因,其实无法实现债权转换,一中院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把当年的裁定书撤销了。

  昨日,记者致电天津一中院专门负责执行异议、复议等执行审查的“执行裁决办公室”,办公室称不清楚干善庆的执行案件,需找李法官,但记者拨通电话后被告知李法官不在。

  ■ 律师说法

  索赔1亿元无需交诉讼费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琴曾代理多起国家赔偿案件。她表示,目前国家赔偿案件多是针对刑事判决出错或是行政机关执法错误的案件,比如“赵作海案”。针对司法机关在执行裁决中出错的案例并不多见,1亿元的索赔数额应是目前个人起诉国家赔偿索赔额最高的诉讼。但天津高院最后能否裁决支持这一索赔尚不敢断言。

  王雪琴表示,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韩一村证实,尽管索赔额度高达1亿元,但干善庆并没有向天津市高院缴纳诉讼费用。

  【国家赔偿案例】

  今年5月,最高法院发布的《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中统计显示: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419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355件,赔偿金额为3764.1万元。

  43万(已执行)

  1995年10月,武汉市中院审理某企业破产案时,认定企业一笔债权为振兴炼油厂所欠。该院裁定将泰达公司交给振兴炼油厂加工的油品及加工费余款予以扣押。2004年,武汉中院再审确认属错误执行,撤销原民事裁定,向泰达公司支付国家赔偿43.4264万。

  10万(已执行)

  范某租赁给一家公司的私人财产,却被法院错误执行抵偿了这家公司的债务。范某诉诸法律并进行了15年的奔波。去年10月,范某获得国家赔偿10万元,由陕西省高院、西安市中院、新城区法院共同赔偿。

  700万(索赔中)

  山东淄博村民曹永刚起诉新德威耐尔公司欠款101万获法院支持,法院将新德公司的一批瓷砖拍卖。而此前新德公司已将该瓷砖典当给济南银通典当公司。银通典当诉讼要求高新区法院国家赔偿700万元。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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