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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分组审议时提出:绑架罪最低刑不宜降低为3年

发布时间:2008/12/27  浏览数: 1395 次  浏览字体:[ ]
  

 “绑架罪的最低刑不宜降低为三年,建议将其修改为五年”,1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上述意见。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在绑架罪中增加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将绑架罪的最低刑降低为三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就可能对绑架罪犯宣告缓刑,这样与绑架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符,群众也不可能理解。现在绑架罪发案率比较高,对社会稳定、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如果将其最低刑降低为三年,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所以,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更合理些,更符合当前的情况。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邸瑛琪还提出,绑架罪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主观罪过是有区别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可能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等多种情形。两种主观罪过不同的情况适用同一法定刑,不妥当。理论界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只能适用死刑这种使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争议也很大,建议对此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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