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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拟规定案件移送检方须告知律师

发布时间:2012/3/12  浏览数: 236 次  浏览字体:[ ]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表示,法律委员会于3月9日召开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时,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作八处主要修改。

  修改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代表提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下,自己委托辩护人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进一步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应增加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修改2 对申诉或控告的处理不服的,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修正案草案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代表提出:上述规定中,对处理不服的,应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清楚。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中关于“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规定修改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修改3 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将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代表提出:为有利于辩护律师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有必要将有关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其他建议修改内容

  修改4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人身进行检查,可以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修改5 对二次补充侦查案件仍不符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改6 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经申请可不公开审理

  修改7 证人无理由拒绝出庭或作证,视情况予以训诫或处十日拘留

  修改8 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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