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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严重刑事案件判决书使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之辞

发布时间:2012/3/13  浏览数: 233 次  浏览字体:[ ]
  

  本报讯(记者张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昨天在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两高报告的时候建议,禁止严重刑事案件判决书使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之辞。

  刘白驹列举说,近几年常见刑事判决书有这样的说辞:被告人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也有这种说辞。例如“男子勒死女友后与尸体共处一室5天玩网游”案,法院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刘白驹说,“谅解”是指“了解实情后原谅或消除意见”,在无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和情节轻微的故意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也可能根据被告人悔罪、赔偿表现,给予被告人一定程度的“谅解”。但是,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这种心理和态度,实际上是一定程度上的“宽宥”,而不是“谅解”。将“谅解”之辞用于恶性杀人、重伤致残、强奸即遂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判决书,更是情理不容。“被严重伤害的被害人或者痛失亲人的被害人家属怎么可能因为获得一些赔偿而‘谅解’曾经穷凶极恶的被告人?”

  刘白驹建议,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禁止在严重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使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之辞。还应规定,其他刑事案件判决书也应慎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之辞,或者用“宽宥”替代“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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