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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对“覃氏三姐妹”碎尸案作出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09/11/9  浏览数: 808 次  浏览字体:[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南宁市“覃氏三姐妹”碎尸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兰新诚的上诉,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9年2月10日,兰新诚对租住在其对面的覃三妹实施强奸,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害怕罪行败露,遂将住在一起的三姐妹杀害并对尸体进行肢解。

  7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覃氏三姐妹”碎尸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兰新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宣判后,兰新诚当庭表示上诉,三姐妹的父亲就赔偿事项也提出了上诉。

  广西高院根据兰新诚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和怀疑其存在精神方面疾病的提议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增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不予采纳,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1484元。

  广西高院认为,兰新诚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兰新诚犯罪的主观恶性及所犯罪行均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诉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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