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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不信用,责任不能全怪消费者

发布时间:2009/12/22  浏览数: 1529 次  浏览字体:[ ]
    随着“超前消费”观念的普及,很多人学会了“用明天的钱做今天的事”,信用卡也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使用安全、还款方便、分期付款、提前享受等一系列好处的召唤之下,持卡人拿着一张张卡片畅快地“喜刷刷”时,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旦刷卡过度,无力偿还了怎么办?

  记得本报曾报道过这样一则新闻:一个50多岁的农村老汉为了赶时髦,2006年6月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就透支了5000元。可是由于一直无力偿还,到2008年7月,他的透支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加起来已经达到了1.6万余元。

  当然咱也不排除一些“卡奴”明明有能力偿还,却故意赖账的情况,甚至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恶意透支来诈骗银行资金。这些行为不但会阻碍信用卡透支功能的正常发挥,还会扰乱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来自央行的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1-8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信用卡诈骗案件6362起、涉案金额4.4亿元,分别是去年同期的2倍和2.38倍,我国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信用卡问题频发呢?个人认为首先就是违法成本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信用卡本金透支超过5000元以上,且经过银行3个月以上的催缴,仍未归还的,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则仅仅承担还清欠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成本和时间的因素,多数银行对于小额的欠款不会采取诉讼手段,从而使得一些持卡人不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就让他们产生了侥幸心理,以为欠钱不还的话,顶多还钱了事,并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两高今起正式施行的一则司法解释,恐怕会打碎不少侥幸的梦。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并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情况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也就是说,“5000元”不再是追究“恶意透支”刑事责任的门槛。这对完善信用卡市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不仅如此,健全的法律法规还有利于“卡奴”们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和还款习惯。

  当然,提高违法成本固然重要,源头上的监管与控制更是必不可少。上文提到的50多岁农村老汉也好,不法分子也罢,他们之所以有机会“恶意透支”,恐怕与发卡行的“粗放式发卡”不无关系。众所周知,许多银行为了加大信用卡的发行量,穷尽各种促销手段,有意放松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这不但会被不法人员利用,还会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恶意透支”现象的增加,也给银行敲响了警钟。今年7月16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收紧信用卡办理门槛,同时银行在考核信用卡营销人员时,不能只是以发卡数量作为标准。

  但此《通知》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我们不得而知。到目前为止,有多少银行因为滥发信用卡而被惩处,更是未有耳闻,仅听说部分银行的高息揽储、违规放贷、滥发信用卡行为,受到当地银监局的批评。

  在此,我们希望司法部门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恶意透支”的时候,发卡行的相应监管部门也能在源头上监管到位,不给“恶意透支”以可乘之机,真正实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来源:每日新报   李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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