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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最大制售假药团伙假药“利润”超贩毒

发布时间:2010/2/1  浏览数: 765 次  浏览字体:[ ]
  

  北京10年来最大制售假药案的庭审扣人心弦。

  1月21日,李治国出庭受审时,否认了检方几乎所有的指控,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而在1月26日审理与此案相关的串案时,另外两名被告人则均认罪伏法,并当庭表示了悔意。

  假药“利润”超贩毒

  1月21日当天的庭审中,杨艳丙等人制作假药的细节被悉数曝光。

  在北京市通州区上营村一出租房内,杨艳丙在买来的一些中药粉末中加入西药成分,然后再利用模具制成药丸。

  接着,他将这些药丸装在分别标有“降糖灵”、“络维胰”、“活力素”、“糖必康”等药名的瓶子里,然后将这些药瓶打包,装上自己的三轮车,到通州区玉带河大街的马路边上,把这些“货”卖给李彬、李治国等人。

  买“药”的李彬、李治国等人,分别在北京市宣武区华睦大厦,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小区、葆台路大溪地别墅内,组织话务员录制电视购物的片子,然后在青海、新疆、内蒙、山西、陕西、贵州等地电视台播出。

  尔后,电视购物节目将这些没有任何制、售手续的“药”夸得天花乱坠,引诱消费者购买。

  据了解,假药的成本极为低廉。

  杨艳丙以每瓶2至3元的价格将“药”销售给李彬等人,每瓶能获利1元左右。

  据杨艳丙交代,他每月“生产”八九万瓶,“生产量”是由李彬“预订”的,“药”的包装也是李彬送来的。

  贴有不同标签的药瓶里,装的其实都是一样的药丸。但是等这些“药”到了消费者那里,就身价百倍了。

  据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这批假药的销售金额高达945万多元之巨,获利甚至超过贩毒。

  据悉,此案之所以进入警方视野,源于主管部门的查处。2008年9月,北京市药监局在对药品电视广告进行监控时,发现一则广告中的广告语存在“见效快,无任何毒副作用”这样的虚假宣传,遂购买此药并检验,之后发现是假药。

  北京警方于2009年4月破获这起特大制售假药团伙案。据媒体报道,警方清查收缴了120余种、重达10余吨的假药和大量制假设备。

  这起特大假药案中,制造假药的窝点不止一个。

  据调查:2008年7月至2009年间,被告人石东升在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中药粉末中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并多次将混合的药品粉末提供给被告人李泉鹏出售,该药品粉末经鉴定系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泉鹏在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通州区高楼金村一出租房内,将从石东升、杨艳丙、丁峰(另案处理)处购买的中药粉末、颗粒和胶囊进行包装,以邮寄方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万多元。

  当庭否定全部指控

  1月21日的庭审,偌大的法庭被媒体记者和被告人的家属挤满。

  庭审时,当几位被告人被法警带上法庭时,一些家属试图站起来并挥手,被告人也都回头寻找旁听席上自己的亲人。

  公诉机关带着几摞厚厚的案卷材料出庭,向法庭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李治国伙同被告人李彬、杨栋林、于树昌(另案处理)等人,由李治国出资注册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所售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以电视购物的方式销售假药。

  公诉机关认为,几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坐在公诉人对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材料发表了激烈的辩护意见。

  法庭上,被告人李治国几乎否认了所有指控,宣称自己无罪。

  特别是在质证阶段,当公诉机关公布完一个证据,法官按程序询问被告人,李治国每次都说“这个与我无关”或者“这件事情我不清楚”,并多次回头将目光转向旁听席。

  据公诉机关介绍,李治国在注册这些公司的时候化名“李杰”。

  而且,尽管公诉机关提供了带有他照片而名字为“李杰”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但李治国当庭否认,“李杰”这个名字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并以此否认自己出资设立公司。

  制造假药的杨艳丙则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所有证据表示认可。

  由于有多名被告人,加之公诉机关调查的证据比较多,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下午2点。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提供了一些新证据,而且是决定最后量刑的关键证据,因此一致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以便他们对这些证据进行核实。法院宣布择日继续审理。

  1月26日,该院审理与此案相关的串案的被告人李泉鹏、石东升。

  当日的庭审相对平静,法庭审理只用了一个多小时,两名被告人均认罪,并当庭表示了悔意,辩护律师也只作了罪轻辩护。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电视购药需谨慎

  据办案人员透露,针对一些患者有病乱投医的急切心理,被告人利用电视等省市级可信度高的媒体做广告,再雇佣一部分人接听电话进行销售,另一部分人负责运输、送货,而骨干人员负责生产假药,制假牟利。本案再次暴露出我国对电视购物管理的缺陷。

  据了解,为了应对电视购物频繁出现的骗局,国家广电总局曾于2009年12月10日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加强对电视购物行业的监管。

  同步下发的还有《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再次明确,介绍药品等产品的广告和节目严禁播出外,还严禁在广告和节目中以虚构断货、抢货、甩货等情形推销商品,误导消费者。

  此次颁布的新政策特别强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对所播出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进行审查,因审查把关不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播出机构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人人士指出,在电视购物背后巨大的利益链面前,这些管理规定能不能管住犯罪分子的脚步,还有待各方面的努力。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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