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宿迁拆迁命案宣判 以暴制暴女子砍死拆迁人被判8年

发布时间:2010/2/24  浏览数: 653 次  浏览字体:[ ]
  
  提要:因拆迁条件谈不拢,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的人恶意骚扰和辱骂。去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要求与应某或吴曼琳“商谈”拆迁事宜。吴曼琳杀人后,简单向家人交代后事,随即坐等民警,赶来的警察将她传唤归案。

  因拆迁条件谈不拢,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的人恶意骚扰和辱骂。终于,忍无可忍的吴曼琳向拆迁公司的人挥起了菜刀,将一名拆迁人员砍死。昨天,江苏省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这起命案的受害者是宿迁市某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袁某,他所在的拆迁公司承担了对宿迁市宿豫区一个“城中村”的拆迁工作,吴曼琳母亲应某所住的房屋,正在此次拆迁范围。

  去年5月间,应某和拆迁公司对价格的谈判存在较大差距。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带领拆迁公司多人多次到应某家中,辱骂、威胁老人,砸坏门窗玻璃、放火焚烧家门前木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应某皮肤软组织多处受伤。在冲突中,应某儿子赶到家报警,袁某才带人离开。

  见拆迁公司逼得太紧,应某只好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没有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吴曼琳家。他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吴曼琳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导致吴曼琳家人只能从窗口爬进爬出。

  去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要求与应某或吴曼琳“商谈”拆迁事宜。考虑到家中除了自己和母亲,还有3个未成年的女孩,加上对拆迁公司之前行为心生畏惧,吴曼琳不敢让袁某等人进屋。

  袁某等人就一直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其间,吴曼琳通过熟人喊来小区保安,请保安做工作让袁某等人离开,但袁某等人不仅没有离开,反而继续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近一个小时。

  吴曼琳的两个弟弟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到吴曼琳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在室内的吴曼琳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她当即推开防盗门,持菜刀对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袁某倒在血泊之中,法医事后鉴定他是颈总动脉及颈内静脉破裂后大失血当场死亡。

  吴曼琳杀人后,简单向家人交代后事,随即坐等民警,赶来的警察将她传唤归案。

  检方以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向宿迁中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吴曼琳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袁某有严重过错;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其合法的住宅权利,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但属防卫过当,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吴曼琳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警察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吴曼琳等人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吴曼琳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吴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吴曼琳虽然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处理,但其并无自动投案的言行,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该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来源:现代快报

  友情链接  
宿迁人才网 宿迁交管网 宿迁违章查询 网上宿迁 宿迁西楚网 宿迁房产网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公安局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中央电视台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宿迁律师网 经济与法 今日说法 中国警察网 新闻1+1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庭审现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