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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致员工受伤致残 用人单位按工伤赔偿

发布时间:2010/3/17  浏览数: 528 次  浏览字体:[ ]
  

  2009年3月,李某与某木材加工厂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但该厂没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营业执照。2009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为企业送货时不幸因车祸受伤,不仅花费了4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9级伤残。木材加工厂老板贾某支付了2万元住院费用后就不再同意赔偿,双方交涉无果,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贾某按工伤待遇赔偿损失。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木材加工厂未领取营业执照,就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木材加工厂因非法用工导致李某受伤,应按工伤保险待遇向李某支付相关费用。最终,仲裁委裁决,贾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9.25万元。(王守兵 张慧)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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