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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二手房违约金需有限度 金额过高将下调

发布时间:2010/4/6  浏览数: 603 次  浏览字体:[ ]
  
 

  一套价值50万元的二手房,买卖双方为了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须支付对方高达25万元的违约金作为一种惩罚。卖家张浩和买家李晓原本认为这样的约定是一种保障,可谁知事情发展到后来,张浩违约了,拒不协助李晓办理产权证。李晓将张浩告上法庭,提出赔偿25万元违约金。张浩却提出,房子你都住了,只是没办产权,25万元的损失谈何而来?这违约金太高了!

  昨日(5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已审结。高新法院认为,张浩未能按照约定协助李晓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就李晓的具体损失情况而言,25万元太高,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

案情


卖方不按约定过户


买方喊赔25万违约金


  2009年2月7日,张浩、李晓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约》约定,张浩将其拥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一套住房,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晓,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房屋总价的50%作为违约金,即25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晓向张浩共计支付35万元,张浩向李晓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买方。可2009年9月30日早已过去,但张浩除向李晓交付了房屋外,至今未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至李晓名下。李晓为此起诉至高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浩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至李晓名下,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

  张浩在法庭上辩称,买卖的房屋是房改房,应当在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转让;李晓尚未支付购房余款,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同时,他认为房子已经交付给了李晓使用,只是产权没有办下来,李晓所受损失根本达不到这个数额,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法院查明,该房屋的产权证目前已办理完毕,房屋性质系可依法转让的流通商品,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审理


买方实际损失不大


调整违约金为2万元


  高新法院3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日前已对该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现该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张浩应积极促成有关条件,以协助李晓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对于李晓诉请张浩向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25万元,法院认为,张浩未能按照约定协助李晓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浩已依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晓使用,未办产权证并未过多影响到李晓对该房屋的使用,而李晓也未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其另有损失存在,故法院认为25万元的违约金约定不合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

律师:约定违约金数额须有限度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洛提醒,签订合同时约定违约金须有限度,并非越高越好,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做相应调整。

  余洛律师说,在《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也就是说,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来源:成都商报  郑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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