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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释法:重庆黑帮“保护伞”文强为何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0/4/15  浏览数: 544 次  浏览字体:[ ]
  

  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14日一审终结,文强因犯有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文强是目前重庆“打黑大审判”以来唯一一名被判处死刑的高官,宣判后,该案审判长王立新就社会关注的判处文强死刑的问题予以说明。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

  审判长王立新介绍说,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

  王立新表示,就本案而言,文强以各种名义收受他人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且受贿121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文强身居司法机关要职,长期收受下属贿赂,为他人调动、职务晋升谋取利益,对重庆市公安队伍建设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影响极其恶劣;文强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在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的财物后,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庇、纵容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致其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当其罪。

  同时,文强在重庆市公安局长期担任要职,肩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具有丰富的执法办案经验,在与王天伦、岳宁、马当、王小军、谢才萍等人持续交往中,特别是大肆收受这些人的财物的过程中,对这些人长期从事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明知。在此情况下,仍然收受其钱财,放弃法定查禁职责,甚至实施具体的包庇行为,构成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举例来说,文强在明知岳宁等人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收受其钱财的同时,通过让陈涛向岳宁敬酒的方式,提示负有直接查禁职能的陈涛放弃查禁职责。再如,文强、黄代强明知王天伦犯罪组织因“涉黑”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挠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办,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两种情况均体现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典型特征。

  王立新还介绍说,文强的妻子周晓亚虽然受贿数额达449万余元,但其受贿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就文强案审理期限的问题,王立新解释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除此以外,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在审判过程中,如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或者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等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还可以延期审理。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此案后,由于犯罪事实涉及面广,案情重大复杂,案卷材料达180余卷,在查阅卷宗、审查证据等方面花费了大量时间。审理过程中,因控辩双方对《蜀山携琴访友图》的价格鉴定结论争议较大,法院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基于上述事由,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和延期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新华网  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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