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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城管打人”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0/4/16  浏览数: 574 次  浏览字体:[ ]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15日对去年7月发生的“城管打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建忠等5名市容协管人员暴力执法致他人重伤,犯有故意伤害罪且为共同犯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到3年不等。

  据法庭调查,顾建忠系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华漕分队在编市容协管员,朱关兴、沈富良、孙雄和秦春华4人系非编市容协管员,其中孙雄曾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劳动教养。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11日16时30分许,顾建忠带领朱关兴、沈富良、孙雄、秦春华等20余名市容协管员在闵行区华漕镇纪前路1号附近沿街路面执法整治违章设摊。在此违章设摊贩卖西瓜的彭林因对整治措施不满,双方发生冲突。

  在多名协管员将彭林制服后,朱关兴、沈富良、孙雄、秦春华等人在顾建忠指挥下,将彭林强行带上执法乘用的“依维柯”汽车,并拉上车窗窗帘,驱车将彭林送往派出所。途中,5名被告人将彭林摁倒在车内过道间施以按压、踩踏、拳击、脚踢等暴力行为,造成彭林因头部等处遭他人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及颈椎损伤等,其中颅脑损伤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顾建忠作为市容整治执法活动的带队负责人,指挥属下协管员将彭强制带上执法车和叫人拉上车窗窗帘,并且对彭实施踩踏和拳击等殴打行为,对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由此,法院判处顾建忠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法院还认为,朱关兴和沈富良积极实施按压行为和拳击、脚踹等殴打行为,应按照实际犯罪地位和作用予以处罚。孙雄实施了脚踢的殴打行为,应按照其实际犯罪地位和作用,并结合其先前因犯罪和违法被刑事和行政处理的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秦春华实施了拉车窗窗帘和按压行为,其实际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此,法院判处朱关兴有期徒刑4年6个月、沈富良有期徒刑4年6个月、孙雄有期徒刑4年、秦春华有期徒刑3年。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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