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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黑”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0/4/23  浏览数: 503 次  浏览字体:[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23日)发布了《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分为4个部分,分别是“涉黑”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当前“涉黑”案件的新特征;“涉黑”犯罪的成因分析;治理“涉黑”犯罪的对策。

383人被定“黑社会”45人被判无期以上


  白皮书显示,2009年6月重庆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市法院一审受理以“涉黑”罪名起诉案件41件687人,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10件281人,二审受理23件478人。截至2010年3月31日,一审审结30件,判处罪犯520人,二审审结13件219人。上述10个月期间,重庆“涉黑”案件一审审结数相当于2007、2008年两年“涉黑”案件结案数之和。

  一审审结的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29件案件中,涉案的512人以黑社会性质定罪383人,有45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的刑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有254人,重刑率达49.6%,较同期刑事案件重刑率高出近4成。上述案件中,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共计约9.82亿元人民币。

  通过与河南、福建、广东、四川、北京、天津、上海等七省市法院2009年受理“涉黑”案件的比较看,重庆平均每百万人口对应0.93件“涉黑”案件,在8省市排名第3位。

“黑社会”组织公司化“保护伞”普遍化


  白皮书称,当地法院认定“涉黑”的29件案件共涉及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的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13个注册成立公司或企业,公司规模达到3家以上的有5个,资产亿元以上的达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面目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或表面以合法企业形式存在,实际从事黄赌毒、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以违法犯罪手段实现垄断经营,是“涉黑”犯罪的新特征。

  公司化“涉黑”组织的“老大”具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合法身份,涉案公司运营机制表面与普通公司企业无异,具有迷惑社会的效果。而以控制重要机构并深入渗透政府机关为特征的高级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重庆地区尚未出现。

  在上述涉黑案件中,54%的“涉黑”组织有“保护伞”,24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审查起诉。“保护伞”涉及多个公权力部门,其中公安干警17人,党政及其他部门具有一定社会管理职能的人员5人。“保护伞”包庇、纵容行为主要包括不履行查禁职责、泄露办案信息、安排自首立功掩盖“涉黑”组织犯罪事实、直接运用手中权力阻挠他人查禁等。

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建设滞后滋生“黑社会”


  白皮书认为,受益西部大开发及统筹城乡改革试验政策,重庆经济在直辖后迈入高速发展期。在经济社会秩序的大调整中,社会管理和建设相对滞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乘虚而入、滋生蔓延。

  重庆有的“涉黑”组织存在十余年之久未被查处,这证明在发现、控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同时,一批城镇无业、下岗失业人员无法再就业,加上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导致部分民众心理失衡,一旦有经济利益驱使,极易被黑恶分子教唆利用。

  针对“保护伞”与“黑社会”相伴相生的状况,白皮书认为,应把监督重点放在具有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追诉启动、批捕、起诉及裁判权、经济要素分配权、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及领域,切断“保护伞”与黑恶势力的联系。

  白皮书还建议,应提高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刑档次,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赋予“打黑除恶”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针对性地建立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提升“涉黑”犯罪证据收集质量及效率,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 来源:中新网  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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