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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张耕:如何预防赔偿案件发生

发布时间:2010/5/19  浏览数: 530 次  浏览字体:[ ]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耕解读如何预防赔偿案件发生

  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电视电话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结合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办案要求,就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解读。

  坚决遏制和防止刑讯逼供

  国家赔偿法修改后,进一步严格了侦查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侦查权的外部监督制约,对侦查部门办案质量和办案作风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张耕提出,各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必须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要规范侦查行为,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使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保证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运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同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和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放纵殴打、虐待等违法行为和涉案人员自杀死亡等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不能因怕赔偿而该捕不捕

  国家赔偿法修改后,逮捕实行无罪结果赔偿,对批捕行为的评价更加客观,同时批捕的赔偿风险进一步增大。

  张耕说,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行使逮捕权。对轻微犯罪坚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依法从严处理,既不能滥用逮捕措施,又不能因为怕赔偿而该捕不捕。

  发现和纠正错误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检法共同赔偿,修改了赔偿范围和免责条款,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更加准确、有效地指控犯罪,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类型。

  张耕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加强与侦查机关、批捕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提高审查起诉质量和出庭支持公诉水平,依法履行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责。严格依法办理案件,该起诉的要依法起诉,符合不起诉条件的,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哪一类型的不起诉,要实事求是依法适用相应法律条款。通过案件检查、申诉复查、赔偿审查等途径,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不起诉决定。

  既不放纵违法又不影响监督

  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实行多元归责赔偿,对赔偿案件的经济追偿、责任追究、工作考评等,要依法合理进行,防止片面化、绝对化、简单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正在结合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修订完善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张耕强调,要准确把握赔偿案件与错误办案、违法办案的界限,实事求是地评价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既不能放纵违法办案,又不能影响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因刑讯逼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办案造成赔偿的,要向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认真开展赔偿案件分析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赔偿案件发生。来源:人民日报  王比学 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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