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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掷物为听响 寻衅滋事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0/6/15  浏览数: 445 次  浏览字体:[ ]
  

   刘涛 段燕玲

  高空掷物,只为听响声?!4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3名“90后”嫌疑人,另有1人因不满16岁而被行政拘留。

  贺某、小嘉、小萌、小童经常在一起玩耍,为了听响声、图刺激,发泄情绪,经常从贺某所住的楼上8层平台往下扔东西。从2009年10月至案发,贺某无故扔东西近20次,小嘉、小萌、小童参与过5、6次。从2009年10月至案发,4人盗走楼内居民10余辆自行车,随意从楼上扔自行车,造成自行车的损毁,且将旁边大厦的简易房房顶砸漏;还用花盆、砖头、瓦片、装水的可乐瓶子、整箱的啤酒瓶子等物砸损多辆汽车。据初步统计,被损物品的维修价值共计1万余元;同时他们多次、不定期地往下扔重物,引起小区附近居民、单位的担忧和恐慌,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贺某等人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小萌由于未满16岁,情节较轻,被行政拘留。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贺某等4名嫌疑人多次将自行车、花盆、砖头等物品从8楼的高处扔到楼下,造成小区内居民财物的损失。同时经常性的“高空坠物”也引起了案发小区附近居民、单位的恐慌。本罪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等等。本案中,贺某等4名嫌疑人供述称他们之所以将自行车等物品从楼上扔下去,没有其他原因,就是为了听响声、图刺激,发泄不良情绪。在客观方面,该罪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贺某等4名嫌疑人的行为即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说给当地小区的居民和附近的单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4人不听劝阻,长期实施高空掷物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因此,不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予逮捕。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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