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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养了10年的狗它的“价值”怎么衡量

发布时间:2010/7/5  浏览数: 512 次  浏览字体:[ ]
  

  昨天这起狗官司,让人看得唏嘘

  “我养了玲玲整整10年,就跟养小孩一模一样,你让我怎么受得了?”陈莉华在法庭上边抹眼泪边说,情绪有些激动。

  陈莉华口中的“玲玲”,是她被汽车碾死的一条宠物狗。为讨说法,她以丈夫的名义把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江干区法院,索赔高达9.5万元,昨天开庭。

  49岁的陈莉华在法庭上说,她和丈夫膝下无子,丈夫忙于公司业务,她全靠宠物狗玲玲在家陪伴,几乎把全部感情投注于它身上。

  2009年10月30日早晨,陈莉华驾车送丈夫上班,顺便就带上玲玲出门透透气。9点左右,陈莉华将车停在自家小区(卢家塘路景芳五区)的东门口,打开车后座的门准备带玲玲回家。玲玲一下子窜下了车。就在这个时候,肇事司机陈红平和孔宏伟正好开车过来。

  “他们车前轮撞到它的时候,我已经招手让他们停车,可是他们就是不停,后轮还压过去。”陈莉华在法庭上描述当时的情形,“我连狗都顾不上,边哭边追他们的车,后来周围人围观过来,他们才停下来。”

  陈红平和孔宏伟当场表示,愿意赔陈莉华一条狗。“它陪在我身边10年,就像亲生子女一样!他们到哪里去买这样的狗啊?”双方协商不成,陈莉华把二人告上法庭,为保险起见,她又追加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陈莉华说,9.5万元的索赔金额,包括当时朋友送给她丈夫宠物狗时的回礼5000元,还有3万元的饲料费,2万元的人工费,更重要的是,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而即使是这些钱,也难以挽回她的精神损害。

  坐在庭下的陈莉华闺蜜说,“她不知道多疼那狗,经常买15块一根的羊棒给它吃,那狗很聪明很听话,主人一回来就在门口迎接,每天都跳上桌陪他们吃饭。”

  但陈红平和孔宏伟的代理律师反驳说,法律规定的溜狗时间在19:00至次日7:00,小型犬必须由成年人牵领。而出事时间是在上午9点,已经不属于杭州市相关法律规定的溜狗时间,且事发之时,狗并未由人牵领,应该属于意外事件,车主不需承担责任,就算需要承担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不能把狗的利益放在人的利益之上!”律师强调道。

  而作为第三被告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也说: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没有任何关于责任认定的描述,狗根本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保险公司不存在赔偿的责任。

  面对被告方的专业律师,自己为自己代理的陈莉华乱了手脚,只是重复着:“我只知道狗也是一条生命,它是我一手带大的!”

  法庭将择日另行宣判。来源:钱江晚报   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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