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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探获刑: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10/7/5  浏览数: 551 次  浏览字体:[ ]
  

我国私人调查业务被明确禁止私家侦探频频涉罪


  2010年3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外宣布,因有偿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4名“私家侦探”近日获刑。判决此案的法律文件称侦探公司通常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业设备,实施监视、围堵、威胁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应该依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案例和法律文件表明,私人侦探的业务活动已经明确被禁止。私人侦探行业不再是灰色地带而是进入了“黑色地带”。

  “80”后男子从事侦探翻船

  2009年7月27日,北京朝阳警方将一起非法拘禁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等抓获,经讯问,张某供述,被害人黄某在2009年4月将其驾驶的宝马车开走后不知去向。于是他上网找到一个名为“天网”的私人侦探公司,想要通过私人侦探找到黄某。

  7月24日,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OHO现代城的北京中侦泽尔商务有限公司,接待他的是该公司人员李涛。经过商谈,张某答应给付该公司佣金8000元,并提前支付了4000元定金,李涛则记下张先生提供的黄某的手机号码和车牌号码。之后,李涛联系到另外一家公司定位该手机号机主的位置。据李涛供述,他以前曾多次通过这家公司进行手机定位,这家公司将地形图通过QQ传给李涛,李涛再使用笔记本电脑接收。

  2009年7月25日,一袭黑衣的李涛开车行驶在路上,身旁放着的连接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中QQ突然响起并闪动,李涛点开对话框后,接收了对方发送来的图片。几秒内,图片传送完毕,一张卫星拍摄的地形图截图出现在他笔记本的液晶显示屏上,图上还醒目地显示他要找的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的千鹤家园。李涛很快将信息告知了张某。第二天,张某便纠集几人手持双管猎枪、弩、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千鹤家园,将黄某打伤并将之带至昌平非法拘禁。

  朝阳警方在对这起案件侦查时,意外发现李涛等人以非法调查他人隐私的形式获利,于是将其抓获。

  如果不是李涛等人提供的信息导致被害人黄某被非法拘禁引发该案,李涛和他的私人侦探所或许依旧从事着侦探业务。1981年出生的李涛和本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韩志、孙广海、王勇全都是辽宁省义县人,四人从小到大都在一起,十几年前一起来北京打工。因为没有学历,开始他们每月只赚千元左右。后来,听人说侦探行业赚钱,于是在网上挂出“天网”的信息。开始是黑着干,到了2009年4月便注册了北京中侦泽尔商务有限公司。

  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侦探业务还不错,开业之初,他们就接到一个刘小姐的电话,刘小姐想要调查自己的男朋友有没有别的女朋友,要来刘小姐男朋友的电话后,李涛他们经过数天跟踪,果然在海淀中关村拍到了其男友与另外女友的照片。这笔业务他们向刘小姐收费6000元。

  还有一位家住房山的女士要求李涛他们帮助调查其丈夫有没有婚外情,约定收费1万元,这位女士先交了5000元的定金,后来经过调查确实没有发现这位女士的丈夫有外遇,人家还是把余下的5000元给了他们。

  据李涛等人交代,他们有个QQ群,里面大约有30或50名会员,都是全国各地干侦探这一行的,也可以说是个“侦探联盟”。这些人手中都有好多信息资源。只要能进入这个QQ群,大家互相信任,互买信息,还可以帮助定位,什么样的信息都能买到。查一个号对方向他们要800元,他们就给客户报1500元。手机定位,每个号对方要1800元,他们就向客户报3000元。在非法经营的短短半年内,李涛四人共“接了40多个活”,盈利高达21万余元,这其中李涛个人获利8万元左右,生意之红火、市场需求之旺盛可见一斑。

  跟所有的侦探公司一样,李涛他们也可谓是“家当齐全”,在法院宣布没收的清单里,详细列出了侦探工具如移动电话机六部、领导人子女花名册一本、照相机三部、摄像机两部、摄像机包一个、摄像机遥控器一个、GPS—TRACKER一套、跟踪器一个、望远镜两个、密拍设备一个、对讲机一台、密拍手表一块、账本一本、电台两部等。

  “非法经营罪”尚有争议

  其实,就侦探行为本身而没有延伸出其他犯罪,判“非法经营罪”并不多见,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就判定这4位“侦探”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李涛案的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此案审判是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文件。

  记者看到,该份会议纪要是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联合下发的,对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以下简称“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现状,法律适用原则、工作要求、工作机制都提出了详尽的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

  该文件指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社会、商务、法律事务调查、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两类公司”,借助企业经营的形式,从事法律禁止的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活动。“两类公司”通常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业设备,实施监视、围堵、威胁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多种其他犯罪。“两类公司”之间相互串通、共享资源,正向着产业化、网络化、联盟化的方向蔓延,逐渐演变成“机构设置完整、核心权力集中、内部约束严格、外部形式合法”的违法犯罪组织,应依法严惩。

  在“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的第一条中,该会议纪要写道:“对于‘两类公司’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对于向两类公司非法提供个人隐私、经营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但本案第一被告人李涛的代理律师——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刘文惠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目前私人侦探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

  由于当事人急于获得法院的轻判,本案的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作为代理律师要尊重代理人的意见,刘文惠没有做无罪辩护,但刘文惠还是在法庭上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她认为,非法经营罪原脱胎于投机倒把罪,是与生产经营行为密切相关的,违反市场管理法规,主要表现为垄断市场、哄抬物价等,以及未经许可从事专营专卖等行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主要在非法出版物,骗购外汇等。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对侦探公司是否属于非法经营作出司法解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北京几部门发布的会议纪要,对打击不法侦探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预防此类行为引发的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会议纪要本身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立法。

  根据这个会议纪要,非法经营罪则几乎将侦探公司所有的业务都纳入进去,这个罪名对这个行业来说几乎是个致命打击。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像李涛这类案件的判决在北京已不是第一次。  来源:法制与新闻   陈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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