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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南东方市公安局局长李国和案再审四大焦点

发布时间:2010/7/7  浏览数: 514 次  浏览字体:[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书》,2010年5月26日,原东方市公安局局长李国和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07年1月24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李国和等3人缓刑。2007年4月17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辩论焦点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李国和及律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两名检察员参加庭审。

  申诉人李国和提出:原审认定邢亚盖无辜违背事实,邢至今不能排除犯罪嫌疑,更不能认定无辜;“委员长批示”系恶意虚构;自己正常履行了公安局长职责;本案侦查、公诉和审理程序违法。双方就此展开辩论。

  庭审中,“8·22”案受害人符亚红作为证人出庭,讲述了邢亚盖两次殴打自己、打死王文安的过程。

  符亚红说,2006年4月9日在凤凰卫视播出的节目中,他认出电视中的“无辜青年”邢亚盖就是凶手。

  检察员问符亚红:“2001年到2005年,不知道邢亚盖的名字不去告。2006年知道了他的名字,为什么不去告?”

  符亚红回答:“2001年到2005年,我告了没人去查。2006年4、5月知道名字后一直在告。”

  检察员再问:“为什么知道邢亚盖名字半年多,你还没有告?”

  符亚红气愤地说:“我都不会写字,你让我怎么告?”

  检察员认为符亚红说谎,如在王文安致死凶器问题上,他以前说是木棍,现在说是山刀。

  符亚红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一直说有些人拿木棍,有些人拿刀”。

  检察员认为,符亚红的证言真实性存在问题,不应采信。

  因开枪击伤邢亚盖被判刑的民警文瑞强作为证人出庭,陈述了击伤邢亚盖的过程,强调自己当时是按照公安局部署执行抓捕任务,邢亚盖是自己目击的犯罪嫌疑人。

  检察员称,没有证据证明邢亚盖是在逃犯罪嫌疑人。

  关于李国和是否认真履行局长职责的问题,辩护律师认为,李国和带领民警到新宁坡村包围犯罪嫌疑人吉平汉家,既没有搜查,更不是制造虚假宣传。犯罪嫌疑人邢刚调查笔录中明确记载,新宁坡村保安队长吉平汉组织了打架,最终造成符亚红被打伤、王文安被打死。

  00年8月2日,东方市公安局作出《调查报告》,认定邢亚盖是“8·22”案在逃人员,文瑞强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并无不当。

  辩护律师认为,李国和对这一调查结果没有干预,也没有修改。枪击案发生后,李国和没有接到相关信访和申诉文件,也没有拖延审查。

  检察员认为,李国和听信派出所所长章生贵的汇报,先入为主将邢亚盖当作在逃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报告的错误。

  关于海南特区报《警察枪击无辜青年吴邦国批示讨回公道》一文是否失实,该报道与李国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否有因果关系问题,申诉人和检察员也进行了辩论。

  辩护律师提出,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王昌泽在《海南特区报》署名发表的报道中,捏造吴邦国委员长的批示,引起广泛转载,然后将报道作为“社会影响恶劣”的证据。这说明检察院利用报纸恶意制造舆论。

  检察员称,报道中“吴邦国批示”是王昌泽还是记者提供的需要调查清楚。同时,有没有吴邦国的批示与李国和行为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没有关系,李国和没有及时正确处理枪击案,导致邢亚盖多次上访。

  李国和说,原案卷中多份邢亚盖涉案证据被掩盖。符亚红一直遭受压制。

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指违反程序办案


  李国和的辩护律师认为,在办理李国和、章生贵和陈文吉案件中,王昌泽既是公诉人,又是案件侦查人员,同时还处在证人的位置,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21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琼山刑初字第229号显示,在审理李国和、章生贵和陈文吉案件中,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徐伟、王昌泽、罗昭霞出庭支持公诉。

  刑事卷宗显示,王昌泽、罗昭霞作为询问人共同询问了文瑞强等21名证人。审查起诉卷记载,两人共同讯问了被告人李国和、章生贵和陈文吉。

  律师认为,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媒体发表的《警察枪击无辜青年吴邦国批示讨回公道》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而公诉人王昌泽正是本文作者之一。因此,王昌泽已经成为本案证人。作为公诉人,王昌泽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还包括另外三种情况),应当自行回避。

  为了解公诉人同时是案件侦查人员是否违反相关规定,2010年6月2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采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领导正在开会,请记者留下问题,检察院会和记者联系。

  记者将问题写好交给办公室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问记者是否就这一问题询问过其他检察院。

  记者回答:“这个问题和你们有关,而且也很简单。”

  工作人员说:“你们有备而来,越是简单的问题越难回答。”

  截至记者发稿时,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没有回应记者的问题。

  该案尚未宣判。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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