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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文化问题还是法制问题

发布时间:2010/8/16  浏览数: 495 次  浏览字体:[ ]
  

  【编者按】

  刑讯逼供属于酷刑的范畴,为中国的法律所禁止;“两高三部”不久前制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人们希望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式的悲剧不再重演。为此,本栏目将从本期开始发表系列评论,探讨刑讯逼供的文化和法制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背景】

  刑讯逼供一直是困扰中国刑事司法的重要问题之一,冤假错案频生,却未能从根本上推动制度的变革,使得同样的悲剧一再重演。于是,有观点将其归咎于中国的文化,是根深蒂固的“坏人不配有权利”的传统观念,束缚了制度的创新。为此,本期《观点1+1》邀请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展开对话。

  主持人郭国松 法治周末评论员

  嘉宾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刑讯逼供是一个文化问题,还是法制问题?学术界对此有过激烈争论。众所周知,中国的封建社会和欧洲的中世纪都曾有过残酷的肉刑,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刑讯逼供是一个文化问题,中国和欧洲的文化差异巨大,却在酷刑方面“达成了一致”,这颇具有讽刺意味。

  陈瑞华:这个问题我曾经进行过思考,我觉得刑讯逼供既是文化、也是法制问题。刑讯逼供一度是中世纪的欧洲系统化、制度化的手段,法庭可以采用刑讯逼供得到证据。中国古代刑讯逼供叫拷讯,是正式的审讯制度和取证手段。一种制度的存在,必然有文化的因素。中西方尽管文化差异巨大,但在历史上的共同之处在于,不尊重人的权利,特别是犯罪的人。欧洲的启蒙运动是一个转折点,它改变了文化的蒙昧,发现了人以及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尊严,即使打击犯罪,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这一观念的转变,就是从奴隶到人的过程。启蒙运动使欧洲走出了中世纪的蒙昧,而我们并没有经历过一场类似的文化启蒙运动的洗礼,使得我们在对待刑讯逼供等涉及人的尊严和权利的问题上,仍然残存着深深的历史烙印。

  主持人:中国现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大都是从西方移植的,包括前苏联。但当西方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早已深入人心,“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已经成为一种普遍遵循的成熟的制度时,我们还有人在使用与当今世界主流法律价值观背道而驰的刑讯逼供手段。

  陈瑞华:我们经常看到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当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式的重大冤假错案发生后,社会上一片喧嚣,人们谴责警察暴力刑讯逼供;当个案的喧嚣消散,警察的破案方式依然如故,制度一点也没有因为个案而改变。

  我们这个民族的权利意识长期沉睡着,把公权力当成了温情脉脉的父母官来对待。我们宁愿相信暂时作恶的人不是主流,即使出现骇人听闻的冤案,我们只是谴责具体办案的人,不去反思造成悲剧的制度。今天出现的赵作海案件,与十多年前杜培武案件相比,普通民众甚至媒体所发出的谴责是一样的。不知道如何约束公权力的国家是幼稚的。就像看守所的问题,真正主张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去的往往是法律界的人士,普通民众并不感兴趣!

  主持人:在很多法治国家,一个悲剧的出现,往往是催生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但我们却在不断重复着同一个悲剧,有网友说:“别跟我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他们不配有权利!”

  陈瑞华:最近一段时间,媒体在报道文强的案件时,强调他曾经是一名非常优秀的警察,破获了当年轰动一时的张君案。张君虽然是一个恶魔,但那时候他已经被制服了,文强踩着张军的头颅向上级汇报,他在政治上是绝对正确的,谁也不会关注被他踩在脚下的人有没有人格尊严。由此可以发现,包括普通人在内,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我们有绝对的道德优越感,我们不把他们当成人,而是一个动物,一只待宰的羔羊。我们可以采用任何手段对其惩罚、侮辱,包括刑讯逼供,只要不打死、打伤,就能够为公众所容忍,而不会受到谴责。但文强没有想到,当他以罪犯的身份被处死后,骨灰被随意扔在地上。尊严已经跟他没有关系。

  文强的例子说明,如果我们默许公权力的不法行为,那么,我们就是帮凶。有一个常说的著名格言: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转化成罪犯。在这一点上中国最有反思精神的人是彭真。他在一次有关制定刑法的会议上说,我们每个人都是文革的受害者,有的人还判了刑!我们要制定一部法律,让我们子孙后代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迫害,禁止任意搜查公民的住宅,禁止任意偷拆公民的通信。倘若一个民族在付出巨大的代价后才具有反思精神,这样的代价实在太高了。

  

 

来源: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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