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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郝鹏俊二审被判20年

发布时间:2010/8/31  浏览数: 538 次  浏览字体:[ ]
  

  2010年4月15日,山西蒲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郝鹏俊有期徒刑20年。郝鹏俊的妻子、蒲县民政局原副局长于香婷因犯逃税罪等被判刑13年。郝鹏俊夫妇还被判处1.7亿元的巨额罚金。

  8月30日上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南岭煤业)及郝鹏俊等逃税、非法买卖爆炸物、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对蒲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部分予以维持,部分予以改判。即维持被告单位成南岭煤业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9860万元;追缴其逃税额人民币1871.85374万元,上缴国库。维持追缴被告人郝鹏俊赃款人民币48万元,上缴国库。维持被告人冯记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及被告人祖茂治、魏永超无罪。对上诉人郝鹏俊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上诉人于香婷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上诉人于小红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郝鹏俊、于香婷为上诉单位成南岭煤业实际控制人,上诉人于小红为成南岭煤业法定代表人。2003年至2008年间,成南岭煤业在与蒲县远中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企业进行业务往来中,销售原煤直接收取差价款而不进行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人民币18718537.40元,其中2004年逃税额(国税、地税)占应纳税额比例为82.24%。2003年至2006年,成南岭煤业因逃税先后四次被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处罚。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上诉人郝鹏俊安排原审被告人冯记明在追加火工品供应数量的书面申请中夸大井下工程用量,并安排上诉人于小红于2007年9月16日和2007年11月14日两次申请,骗取追加供应计划炸药27吨、雷管8万枚。成南岭煤业分27次从蒲县安隆物资公司实际购买炸药113.5吨、雷管29.7万枚,其中,超限额购买炸药22.5吨、雷管10.4万枚。2008年1月31日,成南岭煤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蒲县煤炭局下发文件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待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后,方可组织正式生产,在此期间,蒲县煤炭局不再给该公司下达火工品供应计划。但上诉人郝鹏俊为组织非法生产,安排上诉人于小红、原审被告人冯记明5次书面申请,以井下辅助工程需用火工品为由,在未经蒲县煤炭局审核并批准的情况下,夸大火工品用量,骗取有关领导及公安部门的批准,超限额购买炸药41吨、雷管9.56万枚。2009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成南岭煤业井下查获炸药11.712吨、雷管29234枚。 上诉人郝鹏俊在任蒲县安全监察局局长、煤炭局局长、煤炭局党总支书记期间,于2003年5月借本县部分煤矿安装瓦斯监控设备之际,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销售二公司联系后,购置价值13万元的矿用监控电缆。电缆运抵蒲县后,由时任成南岭煤业矿长的闫鸿博等人将电缆拉到矿上使用。2003年6月底,此13万元电缆款由郝鹏俊签字后在蒲县煤炭局财务上垫付至今。2003年11月16日,上诉人郝鹏俊代表成南岭煤业与江苏省徐州矿务局孟煤项目部签订了《蒲县成南岭煤矿合作开采合同书》。同年12月23日,郝鹏俊付给孟煤项目部10万元设计费,并安排从蒲县煤炭局财务上支出,至今仍挂在蒲县煤炭局财务账应收款中。

  2003年8月,上诉人郝鹏俊同任天星等人在购买土地建房时,郝鹏俊安排时任蒲县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的任文革在煤炭局财务借款5万元交给城关村支书崔保彦办理相关土地手续。2004年,郝鹏俊安排任文革找了一些招待费、修理费票据,经郝鹏俊签字后,在煤炭局财务予以报销。2003年9月,上诉人郝鹏俊以蒲县煤炭局住宿费的名义虚开发票,共计金额20万元,抵顶了其20万元借款。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郝鹏俊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上诉单位成南岭煤业、上诉人于香婷、于小红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祖茂治、魏永超无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原判认定上诉单位成南岭煤业,上诉人郝鹏俊、于香婷、于小红犯逃税罪,依法判处是正确的,但以逃税罪判处的罚金数额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二审讯问上诉人郝鹏俊的过程中,该郝称:其曾在一审开庭时反映过蒲县县委某领导向其索要5000万元的情况。经审查,一审法院已依法向蒲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函告此情况,并建议调查核实,蒲县人民检察院将此线索移交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后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认定上诉人郝鹏俊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并提供了书面调查结论。

  8月27日,蒲县人民法院收到蒲县监察局依法对郝鹏俊、于香婷分别作出的蒲监发(2010)8号《关于依法没收郝鹏俊违法违纪所得资金和房产的决定》、蒲监发(2010)9号《关于依法没收于香婷违法违纪所得资金和房产的决定》和蒲监发(2010)12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缴郝鹏俊、于香婷的非法收入。     来源:中国广播网  徐江帆 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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