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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研究员张贴领导“七宗罪” 引发连环案

发布时间:2010/9/9  浏览数: 536 次  浏览字体:[ ]
    今年1月17日,出现在家属区和办公楼内的多份“大字报”,在湖北某研究所掀起波澜,研究员王某将矛头直接对准所领导。涉事所领导汪某认为此举系诽谤,遂报警,警方对王某处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王某对此不服,将武昌区水果湖派出所告上了法庭。9月7日,案件三方同时出现在武昌区法院四号法庭,并展开激辩。

“大字报”引发的风波

  2010年一月的第三个周末,位于武汉东湖之滨的湖北某研究所,表面的祥和之下并不平静:1月17日下午3时许,该所家属区的四个门口公告栏和办公楼内,出现了内容相同的5份“大字报”。

  在这份名为《关于公布汪某团伙违背三公、侵犯二权,暗箱操作私分国家项目款的犯罪事实及请求尽快免去其研究所一切行政职务的情况反映》(下称《情况反映》)的材料上,王某公布了自己一周之前写给省领导的一封信,并以5页纸数万字的附件,列举了所长汪某“违法乱纪事实”等“七宗罪”,他认为汪某“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剥夺科技人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暗箱操作私分国家项目巨款”;“项目做得一团糟,乱放绩效卫星”;“项目财务管理涉嫌洗钱”;“学术造假与腐败伤心病狂(应为丧心病狂,编者注)”;“组织机构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拒绝正确意见,在贪腐路上越滑越远”。

  “大字报”很快引起轩然大波,成为职工和家属们议论的焦点。所长汪某认为,这些材料完全是不顾事实的“恶毒攻击”。

  风波愈演愈烈。2月初,省农业厅纪检处约见了王某了解情况。几乎与此同时,水果湖派出所接到了报警。3月5日,因涉嫌“侮辱”他人,警方要求王某接受讯问。

  此后,水果湖派出所发出传唤证,称王某涉嫌“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王某4月19日前,再次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4月26日,在进行调查后,水果湖派出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份“昌公(水)决字(2010)第0189号”决定书中载明,“现查明2010年1月17日15时许,王某携带私自起草并打印的材料,在家属大院及办公楼等部位进行公开、广泛张贴,对汪某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王某的陈述和申辩,录像资料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当天,王某缴纳了500元的罚款。在水果湖派出所出具的湖北省罚没款票据案由一栏中,标明是“诽谤”。

研究员状告派出所

  风波并未平息。7月26日,在不服行政处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三个月时效的最后一天,王某向武昌区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没有捏造事实,所反映的都是真实情况,即便有极个别事实有出入,也不等于恶意捏造,出发点是为了单位的发展。因此,王某请求法院判决警方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起诉状中,王某称,自己的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决定书中“对汪某人格、名誉造成损害”的认定缺乏证据,而自己的揭发材料也并未涉及汪某的个人隐私,所述都是单位项目及管理上的事情,而“作为研究所唯一的现任中国科技部项目评价专家,评价项目是自己的责任”。假如汪某认为其构成了诽谤侵权或诽谤罪,应该自行提起侵权诉讼和刑事自诉。他认为,警方介入此案,是在进行打击报复和司法迫害。

  武昌区法院立案受理后,追加这一事件的另一当事人汪某为第三人。

警方代理人当庭答辩

  9月7日上午9时许,武昌区法院在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王某、汪某和水果湖派出所代理人均出庭,研究所十多名职工也前来旁听。

  水果湖派出所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办理该案的系列文件,包括多份内部程序文件和传唤证、处罚书。警方认为,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行使《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治安管理的职责,并通过对证人的调查,结合案发小区的监控录像和王某本人的讯问,查明了事实。

  警方认为,王某张贴材料中的所述,并不符合事实,研究所的上级单位,也出具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所述不符合事实。

  基于此,警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了处罚,警方认为,这一处罚行为的程序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此,警方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当审判员询问,《情况反映》中所列举的内容是否有确实的证据时,王某承认自己并无汪某贪污的直接证据,但他坚称列举的多个问题是存在的。

研究所所长反驳“大字报”

  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研究所所长汪某9月7日也准时出庭。他用了相当长的时间,对王某的《情况反映》逐条反驳。针对王某认为的“暗箱操作私分国家项目巨款”,汪某称所里的项目经费分配处置都是根据财务制度进行的,并出示了三份财务报销凭证,证明项目经费报销都是需要经手人及财务人员共同签字。至于王某认为项目操作违反“三公”的原则,汪某则出示某学校的证明,称王某长期在外代课,未到所上班才是其不了解项目公示的原因。

  王某材料中还称,汪某项目做得一团糟,称一年将某种小龙虾技术应用面积提高100多万亩,是在“乱放绩效卫星”。对此,汪某出示了上级单位负责人的年度总结讲话,证实这一数据的真实性。

  而对王某所称的所组织机构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几年来,所里投票选举的先进人物没有科技人员”的说法,汪某列举了近三年来该所多次受到的表彰和成绩,并出示了多份上级表彰决定,一一指出了其中的科技人员。

  汪某认为,王某之所以做出此举,是基于其个人的目的。他表示,自己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于汪某的这一说法,王某称,自己并没有任何个人目的,一切都是出于所里工作的发展。而对汪某的反驳,王某也做出条条回应,称“以小龙虾推广面积100多万亩为例,只要现场查看能证明增加了1万亩,我都认罚”。

  9月7日庭审持续了将近4个小时,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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