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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未获法律有效支持

发布时间:2010/10/13  浏览数: 462 次  浏览字体:[ ]
  

 

  图为一名刑事被害人家属从河南高院领到两万元救助金。 (资料图片)

  本网记者赵阳

  “多亏检察官帮了俺大忙,让俺活了下来……”

  张家芳,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毛集镇的一名普通农家妇女,她之所以能够“活下去”,得益于河南省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的建立。在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的协调下,民政部门为张家芳一家5口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30元的补助,使她家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依靠。

  记者了解到,2001年以来,全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但由于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或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较长时间内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因证据原因无法认定责任者,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补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尹伊君把得不到救助的刑事被害人比作“黑夜里独自哭泣的人”。他说,“部分被害人家庭生活和医疗得不到基本保障,从而陷入严重的生活困境。”

  今年5月以来,中央政法机关接连出台了若干重要文件,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在尹伊君看来,几个文件的连续出台表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了国家层面的有效保障。但是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尹伊君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字:在检察机关每年受理上访和申诉案件中,被害人占了30%左右。

  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会反过来阻碍了法律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尹伊君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地一起案件,被告人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并可依法获得国家赔偿。但被害人一家认为这事就是被告人干的,当得知那人不但被释放还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后,心理极不平衡,扬言要报复法院,这使当地迟迟不敢给被告人发放国家赔偿金。

  把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推向国家立法,在尹伊君看来,已经是迫在眉睫。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检、财政部等8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进行动员部署。一年多来,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初步展开,其中江苏、浙江、四川、河南、湖南、辽宁、广东等地成效明显。

  而在此之前,最高检已就积极组织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试点工作,到浙江、广东、江苏等地指导部署。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推动救助工作制度化,2006年以来,最高检多次向中央提交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报告。

  2010年新年伊始,《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与《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开始施行。

  “两地不约而同采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为司法机关参与建设和谐社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蓝本。”尹伊君对记者说。

  而为之更早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则是我国第一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地方性法规,于2009年5月20日被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地方立法的不断推进让对被害人救助进行全国性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被害人需要救助的情况,渗透在所有的司法环节中,这决定了构建这项制度必须全面考量。”尹伊君强调,“虽然目前有政策依据,但其规范性与有效性是无法与制定法律所产生的效果相比拟的,要进一步推进被害人救助工作,就必须在国家层面进行全局性的立法。”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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