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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进驻交警分局 免费解读“侵权责任法”
发布时间:2010/10/28
浏览数: 5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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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人开车出事,该谁赔钱?卖车后没过户,现车主肇事了,原车主有没有责任……昨日起,每周二和周五,交警一分局都将邀请律师开展免费咨询活动,推广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昨日,在交警一分局,首日值班的律师李淑蓉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对于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落于各类法律法规中的,侵权责任法首度将医疗事故侵权、产品质量侵权、交通事故侵权问题进行了集纳,其中第六章的6条规定,都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问题来细化,对道法实施中事故赔偿、责任划分及社会救助基金实施中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明确。
李律师说,道法76条和侵权责任法目前仍未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赔偿问题进行最终的细化和明确,而社会救助基金对于该情况仅仅是进行伤亡事故医疗费和丧葬费的垫付,相关的保险赔偿问题还未明确,这还有待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最终的明确。
司法解读
借车出事 无过错车主无责
法规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如果发生车主借车,而对方交通肇事的,司法机关在进行责任认定时,车主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判决时也都判决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卖车没过户 出事了现用者“买单”
法规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这一规定中,只要符合“已付款、已交付使用、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三个条件的,车辆买卖双方还未办理转移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就应该由现受让人来承担,为超过保险公司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买单”。
如果此类情况发生了肇事逃逸,此时,就可以启动社会救助基金,对车祸中的伤者进行抢救或者垫付丧葬费用。
弃车逃逸 按强制保险限额赔偿
法规第53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解读:车辆商险中规定,肇事逃逸是不予赔偿的,但如果发生肇事逃逸、能锁定车辆信息或肇事者弃车逃逸的,事故车辆又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要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时,保险公司是赔偿,不是垫付。
而发生肇事逃逸事故后,如果无法锁定车辆和驾驶人的情况,根本找不到责任方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来源:成都商报 龚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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