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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名上班2年遇意外身亡 索赔遇困难

发布时间:2010/11/17  浏览数: 446 次  浏览字体:[ ]
  

  堂妹冒堂姐之名到公司上班近两年,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因死者姓名与单位投保的保险受益人姓名不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用人单位亦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她借堂姐名义求职

  高中毕业后,家住苏北的吴晓(化名)一直在苏州打工。2008年2月,吴晓请假回家照料母亲,等5月再回苏州的时候,公司已经将其辞退。在一次外出中,吴晓的身份证也丢了。

  此时,堂姐吴欣(化名)也来到苏州找工作,一天,她们相约来到苏州高新区劳动力市场,一家科技公司引起了她们的注意。吴欣把吴晓拉到一边,把自己的身份证塞给她,自己放弃了报名。吴晓硬着头皮走过去,没想到顺利通过。

  随后的面试很顺利,吴晓很快接到体检通知,她决定请堂姐替自己体检,吴欣同意了,后来还替吴晓签了实习合同。

  2008年11月,3个月实习期满后,公司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一次,吴晓自己以姐姐吴欣的名义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

  飞来横祸,没人肯赔偿

  今年4月15日早上,值夜班的吴晓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19日死亡。22日,派出所出具证明:在该起事故中,因为死者吴晓生前来苏州打工被撞时,一直使用其堂姐吴欣的证件,故在初期只知道被撞者叫吴欣,后经家属辨认落实,该起交通事故中的死者为吴晓。事发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科技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则表示,自己和吴晓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调解,获赔11万

  在赔偿遭拒后,吴晓之父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7月20日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吴晓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非法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官认为,吴晓为了达到被科技公司录用的结果,涉嫌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认定无效。后吴晓又以吴欣名义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该合同同样涉嫌以欺诈手段签订,或者签订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劳务派遣合同上的名字是吴欣)而应认定为无效。

  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此外,吴晓能顺利通过面试、实习期,说明是能胜任该工作的,只是其利用了吴欣的名义。因此,应当认定劳务派遣公司同吴晓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吴晓应当享受工伤的待遇。

  最终,三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向吴晓家属支付赔偿金11万元,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未能如期支付,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现代快报 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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