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联系方式
|
在线咨询
|
刑事辩护
|
离婚纠纷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保险理赔
|
立法动态
|
劳动争议
|
房产建筑
|
案件聚焦
|
法制新闻
|
律师随笔
|
知识产权
|
法律顾问
|
律师自律
|
行政案件
|
债权债务
|
强制执行
|
动漫视频
|
庭审现场
|
收费标准
|
您的位置:
首页
>> 浏览文章
质检总局拟删“公民回国须检艾滋”规定
发布时间:2010/11/27
浏览数: 547 次
浏览字体:[
大
中
小
]
质检总局就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公民回国须检艾滋”规定被删
国家质检总局昨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自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回国检艾滋过关时间和费用增加”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此前备受争议的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国公民回国必须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有关规定。
中新社在原《办法》出台后曾援引美国《侨报》报道称,洛杉矶受访华裔民众认为回国检艾滋的规定使归国手续复杂化,过关时间和费用增加,而且有的还担心会出现健康问题。
被删除的还有第十六条第二款,“疫情信息应当在6小时内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检验机构确认申报真实性”被删除
此外,原《办法》第八条,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出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同时应当通知其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删除了“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的部分。
此次修改还将《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改为《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据悉,《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5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京报 张静
友情链接
宿迁人才网
宿迁交管网
宿迁违章查询
网上宿迁
宿迁西楚网
宿迁房产网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公安局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中央电视台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宿迁律师网
经济与法
今日说法
中国警察网
新闻1+1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庭审现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苏ICP备09001819号-1
沭阳律师网声明: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沭阳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新区恒基大厦大厦17楼
电话:13013900543
站长:姜亚春律师
沭阳律师事务所、沭阳律师、沭阳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