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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后归来,如何面对妻离子散

发布时间:2010/12/7  浏览数: 438 次  浏览字体:[ ]
  

   刘娟 宋昂鹏 祁航晔

  2002年张思远与李玲结婚,育有一子张强,之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和。2004年6月5日,张思远不辞而别,从此音讯全无。时间一年一年地过去,李玲自己带着孩子,日子过得十分艰难。无奈之下,李玲2008年8月向其所在的法院申请宣告张思远死亡。2009年8月23日法院判决宣告张思远死亡。2009年11月,李玲将儿子张强送给了邻县的赵氏夫妇收养,卖掉了与张思远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并将张思远婚前购置的一辆白色昌河车送给了自己的堂弟,之后与本村的王进结婚,过起了新的生活。

  没有想到的是,2010年6月,外出多年的张思远突然回到家乡,一进村就被村民告知,自己已经被宣告死亡,家里也已一无所有。张思远找到妻子,称她改嫁别人自己没有异议,但孩子和自己的财产应当还给自己。对此,李玲认为,张思远数年没有音讯已被宣告死亡,孩子在赵家生活得很好,收养关系合法有效,房产已卖、车辆也送给他人,不能说要回就要回。

  难道自己被宣告死亡就丧失了所有权利吗?张思远很疑惑。实际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张思远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后,依法还可以享有下列权利:

  一、李玲再嫁的事实不可更改,但张思远可以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承认宣告死亡后配偶的再婚行为。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而配偶再婚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李玲已经再婚,因此,即使张思远的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也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但是张思远可以不经离婚程序直接再次组建家庭。

  二、张思远可以与赵氏夫妇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民通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张思远如果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解除赵某夫妇对张强的收养关系或认定收养关系无效没有依据。但他可以在征求赵某夫妇以及张强的同意后,解除该收养协议。

  三、李玲处分财产的行为有效,但张思远可以要求适当补偿。李玲所卖房屋系张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张思远的白色昌河车,系婚前财产。在张思远被宣告死亡后,该房屋依据婚姻法由张李二人各享有一半,对于张思远的那部分根据继承法由李玲和张强各享有一半,因此,李玲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三的所有权。对于白色昌河车则由李玲和张强各占一半。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民通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李玲已将房子和车子卖出和赠与他人,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可逆转,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李玲应对自己依继承法所取得的张思远财物对张思远给予适当补偿。

  四、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张思远离家出走后在外打工,2009年10月份,工友刘某向其借款2000元,约定1年后返还。这笔借款发生于张思远被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那么张思远能否向刘某要回自己的借款呢?民通意见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效,其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虽然借款行为发生于张思远被法院宣告死亡期间,但张思远仍然可以向刘某主张债权。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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