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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递交上诉状 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发布时间:2011/1/6  浏览数: 439 次  浏览字体:[ ]
  

  1月5日,记者从深圳市罗湖法院证实,该院已经收到了宋山木递交的上诉状。宋山木对一审判决不服,在上诉中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去年12月24日,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被罗湖法院一审判定犯强奸罪,获刑4年。

更换硬盘是否销毁裸照?


  宋山木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遗漏重要事实、未能客观公正的采信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其无罪。

  对于判决书中的部分证据,宋山木在上诉状里作出了回应。如判决书中指“宋的女友柴某于去年5月4日下午6时许将宋办公室内电脑的硬盘予以更换”。宋山木在上诉书中回应称,该表述暗示电脑硬盘与本案有关,宋山木有销毁裸照证据之嫌。但事实是,去年5月2日宋山木和公司部分员工在海南岛旅游时告诉柴某,他的电脑硬盘坏了,让她回深圳后找人修一下,宋山木5月3日19时30分离开公司后就没有回过办公室,不可能有机会将裸照存入该电脑硬盘。

  同样,判决书中称,“201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查扣了宋随身携带的相机,内仅有2010年5月4日以后的照片”。

  对此,宋山木上诉回应称,数码相机内的照片即使被删除了也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恢复的,而公安机关对该相机进行检测和数据恢复后得出的检验结论是没有涉案照片。宋山木认为,一审判决暗示宋山木删除了照片是在做有罪推定。

宋重申不排除刘某为钱行事


  上诉状中称,宋山木因刘某事发8小时后的报案而发案,侦查机关对刘某所称“给小三打电话”、“拍裸照”等威胁手段进行了调查取证,结果,电话清单、相机检测等证据均不支持刘某的指控,证明刘某有说谎之嫌。不能排除刘某因为钱而自愿与上诉人发生性行为,因为没有得到钱而在其男朋友报案后不得不报案的可能。

  宋山木在上诉书中认为,一审法院仅凭刘某的陈述推定宋山木违背刘某意志,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说法


宋山木律师:


判宋山木有罪证据不足


  对本案的上诉,宋山木的辩护律师甘勇明称很有信心。他说,作为一名律师他在庭上关注的不是“双方是否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问题”,他所关注的是控方是否有证据证明宋山木有罪。

  甘勇明称,一审判决主要依据的是女方的言辞证据,与本案定性有关的涉及到“胁迫、暴力,违背妇女意志”等关键的事实与客观证据不符。

  一审判决依据的是法官对事发前后的分析,法官通过分析“事发环境、女方在事发后的一些表示”认定了犯罪行为的存在。比如说“表现厌恶、扔掉内衣”等,这些分析不具有唯一性、合理性,经不起推敲。证据不足是显而易见的。这是一起因女方事后告发而发案的强奸案。在双方都没有其他证据,形成一对一的言辞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只采信女方言辞证据认定男方强奸成立,这是不公平的。  来源: 广州日报   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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