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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刑辨律师最关注“会见”

发布时间:2011/1/11  浏览数: 441 次  浏览字体:[ ]
  

    “很多情况下,律师会见依赖于‘安排’,这个问题到底怎么解决?”在1月8日至9日举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上,律师会见问题成为最受关注的话题。

  依据律师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须再经批准,凭“三证”就可直接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这些规定与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

  “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是全国律协刑委会今年最重要的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指出,修订刑事诉讼法应该全面吸收律师法的成果。

  “会见问题确实最突出。”田文昌表示,在一些地方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另外,相关规定较粗,有时不知道应该怎么做,“当然,个别律师确实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全国律协刑委会正在推动制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看守所会见相关规则。

  据了解,目前刑委会已邀请了有关专家、学者和公、检、法、司等部门的领导对目前律师会见问题展开研讨,刑委会也将广泛征求全国刑委会委员的意见,争取以立法形式明确律师会见中一些具体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以保障并规范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   来源:法制日报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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