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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专家回应车损险赔案争议:高保低赔仅是个案---宿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4/6  浏览数: 381 次  浏览字体:[ ]
  

  完善商业车险制度调研迅速展开

  4月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召开座谈会,就完善商业车险承保理赔工作听取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据了解,下一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还将召开消费者协会、汽车运输协会及部分车主的座谈会,召开司法部门、律师座谈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全面调研和梳理现行车险制度。

  3月29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在此次座谈会上,专家们指出,汽车保险的专业性比较强,广大车主可能比较难理解,更需要保险业不断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宣传,承保时对客户做好解释和告知工作,同时应当优化和完善产品,用更加通俗、更易于理解的方式,为广大车主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对于近期个别媒体有关“高保低赔”的争论,专家们认为,所谓的“高保”,其实是“足额投保”。虽然对于车主来说,按照实际价值投保比较容易理解,但目前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对于大多数车主而言,都希望车辆维修的质量得到保证,使用新的配件。因此,选用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的方式,可以确保足额赔付。

  那么,如果车方选择了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是否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呢?据了解,车损险案件有三种类型:一是部分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2010年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高达99.914%,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二是全部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较小,2010年约为0.086%;三是在发生部分损失车辆中,有些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出险的次数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险期间内保额是自动恢复的,累计赔偿金额也可能远远超过保险金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综合来看,超过99.9%以上的车损险赔案是“足保足赔”的,个别赔案既有类似“足保多赔”,又有所谓“少赔”的现象,从保险经营大数法则出发,为了降低产品复杂度、方便客户理解并兼顾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公平和效率,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时采用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责任合并制定保额的方式。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让车主明明白白消费。

  同时,无论新车、旧车,车险的保费是根据其赔付成本精算确定的,赔付成本与配件价格、维修成本密切相关,在赔付成本相同的情况下,无论用哪种方式确定保额,其保费水平是一致的。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额,有其对应的费率,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额,如果获得同等价值的赔偿,也会有其相应的费率。只要赔付成本不变,无论以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投保,其保费水平是相对稳定的。

  在此次座谈会上,专家们还指出,车损险的保额确定是决定后续理赔的前提要素之一,如何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使各种情况的赔案都能得到最合理的赔偿,是保险行业下一步需努力解决的方向。保险行业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从国外经验来看,也是经过了几个阶段才逐步发展到目前按照车型本身的风险定价模式。我国车险的经营时间短,技术力量不足,数据缺乏,客观上也存在车型种类繁多、规范程度低的现象,今后需要不断积累数据,提高技术水平,逐步向车型定价模式转型。

  座谈会附录:

  庹国柱观点:要“做保险”而不是“卖保单”

  最近,关于车辆损失保险继“无责不赔”问题讨论之后,又掀起一轮关于所谓“高保低赔”问题的讨论。通过讨论能够分清是非,这对于保险合同双方都是好事,更重要的是这种讨论有助于加强保险市场的建设,促进保险经营更加科学化精细化,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改进和转换服务理念,同时使广大消费者更多、更深入地了解保险。

  一、所谓“高保低赔”,是个别媒体做的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读的表述。但是条款中存在的不精确的定价方式也确实容易引起误解。

  第一,“按新车购置价计算保费,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理赔”混淆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车辆部分损失,一种情况是车辆全损。在前一种情况下,因为修理时用的是新配件,这没有错,也好理解。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至少在字面上被保险人不好接受。第二,车险条款设计时,将差别费率固化为无差别费率,可能在保险费数额上相差不大,但在理论上是不完善的,同时给投保人造成错觉,认为这是旧车按新车缴费,而按照旧车理赔。保险公司多收了保费。

  举例说明:假定某款新车价格10万元,相应浮动费率2%,那么浮动保费:

  100000×2%=2000元

  使用5年后,该车实际价值6万元,相应费率应该是3.3%,则浮动保费:

  60000×3.3%=1980元

  上述表明,以“从车因素”来说,保险费率应当在车辆报废前的整个生命期间是变动的,因为新车车况好,事故率相对较低,风险费率比较低,但是随着车辆使用年限增加,公里数增多,车况逐渐变差,风险费率会增高。从保费绝对数额角度说,旧车的保险费可能低于新车保费,也可能还高于新车保费。但不可能在整个车辆生命期间保持不变,在车辆生命期间采取不变的浮动费率,乘以新车价格来确定保险费,是保险公司很不精确的定价方法。当然保险公司费率精算的这种不精确性,与我国车险经营时间相对较短、车型太多、积累的数据资料不足有关。

  通过此次质疑和讨论,反映出我们保险经营管理的粗放与服务的不到位。这其实也是好事,必定会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保险精算研究,不断改进保险精算方法和定损方法,使车险定价更加切合投保车辆的风险实际,理赔定损更加简单透明,并具体准确而且尽可能通俗地体现在保险条款中,这是保险业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的需要。有的保险公司在一张保单中将保险金额分为部分损失条件下的保险金额和全损条件下的保险金额,并分别规定其保险费率和保险费,就是对过去等价方法的改进。

  二、车险问题的讨论是对保险消费者进行保险知识普及的良机,也是保险企业改进经营理念的良机。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舆论界和保险消费者将这种 “以不变应万变”的车险定价方法和定损方法,误读为“高保低赔”,把保险经营中的一些不精确不到位的地方有所放大,这是对车辆定损和赔付方式的理解不恰当。

  但这不能责备媒体和消费者,毕竟车辆本身和车险经营之中的风险特点和定价方法,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这就需要保险行业包括监管部门,一方面研究改进保险管理技术特别是精算技术,尽可能准确定价;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向消费者作出科学合理和透明的讲解,并用车险经营的实际数据来进行演示。只要道理讲清楚了,问题也就解决了。

  当然,保险行业必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进服务。笔者同意有位业者的理念:保险公司不是“卖保单”,而是“做保险”,服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不能只考虑方便自己,而要更多地(甚至是处处)考虑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仅是所谓“高保低赔”问题,就连前阶段讨论的所谓“无责不赔”问题,也是保险公司只图自己方便缺少为客户着想的结果。实际上,在“无责”条件下,保险公司基本上都赔了,就是“不赔”的个案,消费者最终也会得到赔偿(这两方面笔者都有亲身经历)。但是,保险公司为了节省追偿成本而给被保险人带来额外成本,消费者就不会满意,这集中反映了保险公司在服务方面的缺欠和差距。

  不少人在国外看见或者听说过保险公司处理车辆事故理赔的案例:两车相撞,无论谁的责任,两位车主都不去管,连车带事故损失都交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回家等通知去修理店取车就是了。修理时间如果长一些,保险公司还送来代步车。这就是在“做保险”,这就叫服务理念。如果保险公司都在服务上多动脑筋,处处为被保险人着想,哪会在投保市场上“打”得昏天黑地。

  郝演苏观点

  近期,关于车险理赔中的部分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在郝演苏看来,危机也是一件好事。通过舆论监督,使行业看到问题并且改进。

  郝演苏认为,保险业应从行业角度做些工作:首先,要对公众普及保险知识,对汽车保险条款、产品设计、理赔、保额确定等向消费者公示。目前被媒体误解的车险条款,符合现有的市场环境。条款需要完善,但有个时间过程。

  其次,改善保险服务质量。寿险公司有一种服务理念叫“帮助客户找出理赔的理由”,产险公司也可以效仿,努力为客户寻找适用条款,帮助其进行理赔。

  再次,改进、完善保险条款。我国确定车险保额有三种方式,新车购置价、市场价值和双方协商。从香港市场的经验看,有一个公估机构,只要输入各种车的品牌、出厂年份等信息,系统马上测算出目前该车值多少钱。但是我们目前没有这样一个系统,这也是初级市场的必然形态。将来如果能够建立起这样一个系统,就可以根据民众不同需求来选择定价方式。目前有些条款不能做较大改动时,就要向消费者说明白。同时要与公安交管部门实现资源共享,与交通事故记录进行对接。

  目前遭诟病较多的新车购置价,在部分损失状态下,由于零配件是用新零件换掉旧零件,因此保险公司会希望投保人尽量保足。在全部损失状态下,要按市场规则来做,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获取不当收益。

  郝演苏表示,从“无责免赔”到“高保低赔”,都暴露出整个行业危机公关不到位,行业反应跟不上。事实上,最近保险行业里有很多可圈可点的东西,如中国信保对利比亚中资公司的赔偿。媒体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予以报道,但对保险业的成绩也要肯定和宣传。

  关于车险“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这两个问题,目前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在这两个问题上,我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主观上的欺诈,只能说客观上存在一些不足,导致一些消费者不能理解。

  陈欣评论:

  首先来看无责免赔。从理论上说,如果每一辆上路行驶的车都购买了交强险和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碰撞事故后,基本上所有损失可以获得保险理赔。但这只是假定条件下最完美的情况,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美国是世界上车险最发达的国家,法律也非常严格。法律规定,所有上路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但统计数据显示,仍有10%-14%的车辆没有购买。我没看到我们国家目前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估计会更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无责的一方,如果对方没买第三者责任险,他个人也没钱赔付,或者对方跑了,找不到责任方,都会给无责一方的保险理赔带来困难。

  国外的车险条款规定,不管责任多少,都是100%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去代位追偿,整个社会既没有增加损失,也没有减少赔偿。要想解决消费者对“无责免赔”条款的质疑,保险公司应该尽快修改条款,变成不分责任都由保险公司100%赔偿,然后再去代位追偿,或者保险公司之间签署免除代位追偿的协议。

  至于“高保低赔”,这本身就不是一个非常科学的词语。按照目前的车险条款,消费者可以有三种选择。针对按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额的情况,在车险理赔中,发生部分损失时,车辆是要修理的,而修理时使用的零件肯定都是新的,不可能10年前的车就找一个10年前的零件。只是在车辆发生全损时,要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赔付。在国外,车险都是用投保时的实际价格作为保额。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做到?这说明保险公司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来完善我们的承保条款。

  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利益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所有的消费者都拿不到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坑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没有人来买保险了,保险公司一定会破产。目前的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但一定要有个过程。实事求是最重要,只有这样,保险行业才能发展,消费者也才能最终受益。

  王绪谨评论:

  王绪瑾(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

  最近部分媒体质疑车险“高保低赔”,这里边有个普遍的误解。

  首先,国内的财险公司在销售车险时,并不是只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而是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方案供客户选择,一是按实际价值,也就是按该车的折旧价推算保额,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协商价值,当然这个价值不能超出新车购置价。

  现在多数机动车主都选用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额,原因之一是车损案例中,99%以上是部分车损,无论该车用了多少年,发生部分车损时,更换的都是崭新的零配件,而不是用了多年的旧配件。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时,投保人是不会有意见的。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因为新车购置价对应的保费较高,自然代理人提取的佣金也会相应高些,所以这也导致不少车险代理人在推荐车损险保额时更倾向于向客户推荐按新车购置价上车损险。这个问题虽然不是这次媒体关注的重点,但也警醒保险公司在销售管理时提高服务水平,必须让客户买个明白的、放心的车损险。

  现在大家最关注的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可发生全损时却只按该车的折旧价来赔,也就是现在部分媒体所说的“高保低赔”。虽然这个占比很小,不到全部车损案的1%。这个情况的确存在,即使比例小。我认为,客观地来讲,这还算不上是欺诈行为。

  我不是站在保险公司这边说话,因为造成“高保低赔”现象的前提是:跟国外保险发达市场相比,咱们国内的保险市场还是初级阶段,没有强大的精算数据支撑,所以还做不到将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和全损时的费率进行分别计算。所有的公司都还只能是胡子眉毛一把抓,把车损的各种情况都统到一个费率上计算了。所以,不是成心要欺诈,而是暂时没有能力做到细分,是属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亟待完善的问题。不过,我相信通过大众媒体的监督、保监会的监管,全行业都会高度重视,加快改进步伐的。

  刚才我说“高保低赔”不能算是保险公司成心的欺诈行为,但反过来我要特别提一下,如果保险公司都实行“高保高赔”,就是说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不管这车开多少年,也都按新车购置价理赔,那反而会导致大量的保险欺诈行为。打个比方,我有一辆车,当时10万元买的,开了5年后,如果按当年的新车购置价(假设为8万元)投的保额,也能按新车购置价8万元理赔,那我是不是可以钻一下保险公司的空子,找个地方把车弄成全损了,然后找保险公司赔新车购置价8万元。那我可能就赚了。反过来说,保险公司就赔得很冤了。跟我有同样想法的车主肯定很多,你想想,这样一弄,保险公司不得不破产了,保险公司破产了,那么拿着保单的投保人的权益就受到很大影响了。

  “高保低赔”这个问题现在受到高度关注,我想眼下保险公司可以加强两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三种定价方式都必须要对他说清楚,如实告知非常重要,这是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一个关键。第二,费率厘定方面,要想做到既防止保险欺诈,又可以保证费率相对公平,那就得向发达国家取经,在费率厘定时将部分损失和全损这些不同细分情况都考虑进去。虽然这个不容易马上能完全跟国际接轨,但也要大力加快步伐,毕竟事关整个行业形象。

  最近关于车险条款的质疑声很多,我想这里边除了保险公司与公众媒体的沟通不够之外,还凸显出保险公司服务水平亟待提高,尤其是理赔的透明度要提高,让消费者更多地了解保险,好的例子、不好的例子都要报道,让舆论监督,这样服务水平才会提高得更快。

  对于媒体公众关注的“无责免赔”问题,我对保险公司提一个简单的建议,就是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签订碰撞互不追偿协议,这样就让消费者省了很多事,这样才叫保险服务大众。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 金坚强

  最近一个时期,部分媒体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保理赔服务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报道,保险行业对此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关注和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行业完善制度、改进服务。对此,保险行业始终持欢迎态度。

  3月29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保监局对商业车险制度进行全面调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点针对目前行业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及流程、现行的行业指导条款形式和内容等进行调研。4月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召开完善商业车险承保理赔工作座谈会,主要目的就是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通知精神,认真听取各位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

  根据保监会通知精神,商业车险制度的完善将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产品管理制度、条款费率厘定、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标准、费率市场化改革、车险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方面入手,全面、系统地梳理商业车险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充分考虑广大车主的愿望和关切,科学合理地一揽子提出商业车险制度的调整完善方案。

  在4月1日的座谈会上,各位专家、学者作了很好的发言,理论性、系统性以及操作性都很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认真进行整理汇总,把这些意见建议吸纳入调研报告,于5月底前上报中国保监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通知,保险行业将对商业车险制度进行一揽子的调整和完善。由于这次工作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过程,行业会员将会尽最大努力抓紧推进这项工作,也希望继续得到广大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我们相信,经过此次调整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将会更加完善配套,条款费率将会更加科学合理,承保理赔将会更加规范标准,各项服务将会更加方便快捷,广大车主的要求和期待会得到很好的满足。

   (仝春建 李画 刘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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