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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明确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等行为的处理措施---宿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4/7  浏览数: 437 次  浏览字体:[ ]
  

  昨日,记者从国家预防腐败局获悉,中纪委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等行为的处理措施。

  去年1月,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8个方面52项要求。新出台的《办法》对《廉政准则》进行细化补充。

  《办法》共分为3章,共58条。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领导干部主动纠正问题的政策适用。

  第二章是“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按照《廉政准则》8个方面的禁止性规范,共分为8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二是对《廉政准则》中有关“违反规定”的表述指的是哪些规定,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形式予以明确;三是对违规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附则”,规定了《办法》解释权、生效时间。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 解读

  52个违规行为确定处理依据

  记者:《实施办法》是如何解决对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处理依据问题的?

  中纪委负责同志:《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条款。

  二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既指明应当适用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还明确了对于在中央、中纪委制定的专项法规中有具体处理依据的,适用有关的专项法规。比如,对于违反《廉政准则》第四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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