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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杀夫骗保险案经3次重审终审判无期----宿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4/25  浏览数: 549 次  浏览字体:[ ]
  

  8年三次重审 曾被判死刑、无罪、无期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在8年内,“花都杀夫骗保案”的被告人邓秀琼历经三次重审,被判过死刑、无罪、无期徒刑。近日,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广州市中院第四次审理该案后的判决,邓秀琼被判无期徒刑。

  丈夫死亡农妇被控杀夫骗保

  2003年1月13日,死者曾剑时被发现陈尸在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路边岐山村新华砖厂的鱼塘里,经尸检,死者胃里发现了迷药“三唑仑”代谢物。

  随后警方了解到,曾剑时的妻子邓秀琼曾代买105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分别是曾剑时和邓秀琼。2002年12月,邓秀琼也曾买过大量的安定片,夫妻感情也不算好。

  邓秀琼还供出了一个同伙——妹夫毛定稿。随后,两人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邓秀琼和妹夫毛定稿是杀人凶手,两人将曾剑时骗到花都区新华镇毕村某酒家吃饭,灌下放有安眠药的茶水,再连人带车推入鱼塘。

  三次重审农妇终审被判无期

  广州市中院一审该案后,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毛定稿死刑。两被告人上诉。2004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院将此案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庭审中,邓秀琼当庭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称是“被逼所为”。另一名被告人毛定稿则只承认自己全程目击了邓秀琼杀人的过程。

  2005年4月5日,广州市中院重新作出一审宣判,因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两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随后,广州市检察院以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误、判决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广东省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2007年11月,广州市中院判决邓、毛构成故意杀人罪,邓秀琼还犯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毛定稿有期徒刑15年。两被告人再提起上诉。

  2009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院裁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将此案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2010年2月9日,广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第四次审理,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则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后,被告仍不服上诉。

  近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了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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