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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宿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4/30  浏览数: 410 次  浏览字体:[ ]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这个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补充了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并对一些罪名作出了修改。

  司法解释中补充的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食品监管渎职罪。

  司法解释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修改为强迫劳动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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