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直门爆炸案”追踪
本报讯 (记者朱燕)曾在东直门用自制爆炸装置将一名外籍人士炸伤,22岁的男子雷森被东城法院以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昨日是上诉截止日,雷森并未向法院表达上诉的意愿。其家属称,律师在会见雷森时,将已写好的上诉状交给他,而他拒绝签字,表示服判。
曾表示一审量刑重
2010年10月21日下午3时许,雷森将爆炸装置安放于东直门外大街天恒大厦门前绿化带内,通过遥控爆炸,将路过的美国籍男子沙麦可炸成轻微伤。
3月底,该案审理时,雷森表示认罪,称,因生活不如意,总是受别人欺负,加上从小被亲生父母抛弃,让他越来越自卑,因此打算报复社会。至于选择外国人为目标,是因为“外国人有钱,社会太不公平”。
审理期间,受害者沙麦可表示放弃民事索赔。
4月26日,法院一审认定,雷森的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但鉴于雷森能够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审判决后,雷森的养父母都表示不能接受。
“太重了!”雷森在庭后接受采访时也称,7年有期徒刑很重,法院在判决时没有考虑他当时的心理因素。但是否上诉还需要考虑。
“上诉无法解决心理问题”
昨日,雷森的律师称,他前日已经再次去看守所会见雷森,但雷森放弃了上诉。“他觉得自己心理问题很严重,上诉也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尊重他的意见。”
雷森的养父称,宣判后他几次打电话给律师,请求他给雷森做工作,继续上诉,律师连上诉材料都写好了,但是雷森就是不签字。“也是他的命吧!”养父称。
■ 案件回放
●2010年10月21日 雷森在东直门外大街引爆自制爆炸装置,致一外国人轻伤
●10月27日 雷森在北京西站被警方控制
●2011年2月 东城检察院以爆炸罪将雷森诉至法院
●4月26日 雷森因爆炸罪,一审获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