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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娱乐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宿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5/21  浏览数: 294 次  浏览字体:[ ]
  

  林女士与朋友到顺义一家饮食娱乐中心吃饭唱歌,因点歌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吵,离开KTV时林女士被点歌服务员找的人砍伤。事后林女士将该饮食娱乐中心告上法庭,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昨天记者获悉,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判决该中心承担四成责任,赔偿林女士3.4万余元。

  林女士称,今年1月28日晚10点多,他们一行6人到这家饮食娱乐中心唱歌消费,因点歌问题与服务员发生口角,6人消费完正欲离开时,点歌服务员找人将她砍伤,随后林女士被送去抢救,诊断为右腕部开放性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并为此花费医疗费14910.89元。林女士认为该饮食娱乐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后又未能及时保护现场,扣押闹事者,致使闹事者不见踪影,至今未破案,因此起诉向其索赔15.4万余元。而饮食娱乐中心却称,砍人的事与该公司无关,因此不需赔偿。

  法院认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娱乐中心应提供适当的保护人员或者有效预警,为消费者林女士预防外来的侵害。但是娱乐中心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第三人肆意砍伤林女士,虽然砍人的是直接侵权人,但娱乐中心也应作为补充责任人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根据娱乐中心的过错程度,酌定应当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娱乐中心赔偿林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3.4万余元,同时驳回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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