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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昌市某中学在校学生成立“森高社”非法组织四处滋事,并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宿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6/22  浏览数: 508 次  浏览字体:[ ]
  

  中新网韶关6月21日电(李凌 汪次安)广东乐昌市某中学在校学生成立“森高社”非法组织四处滋事,并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21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9被告分别获刑,其中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林某森、刘某强、雷某东、温某红、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均为未成年人)与骆某成(在逃)等在校学生,因为经常在一起玩乐,成立了以林某森为大哥的“森高社”非法组织。

  2010年11月5日下午放学时段,罗健平、骆某成等10多人在乐昌市某学校门口殴打了一名叫石某的学生。林某森、骆某成等人认为石某是“林仔”的人,石某会找“林仔”对他们进行报复,林某森便提出先下为强。之后,便带领以骆某成、刘某强为首的30余人分两组人在乐昌市河南街游逛,寻找“林仔”方面的人斗殴。

  6日16时30分左右,林某森等人在该市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遇到“林仔”方的人“汕头”、陈某和袁某,便上前询问发生了口角。“汕头”等三人见势不妙,一边往武江大桥方向逃离,一边电话叫人前来帮忙,当行至乐昌市蓝帝KTV门口时,两帮人相遇立即开始斗殴。

  “汕头”等人见对方人多且都使用匕首等凶器,便各自逃跑,被害人柏某杰往市区方向逃跑时,被手持匕首的罗健平等人拦住并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罗健平持刀刺中了柏某杰的右腹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此,法院认为罗健平、林某森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除罗健平外,其余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韶关市中级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与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健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某森系犯罪组织者,获刑3年6个月;温某红有期徒刑3年;其余6被告分别被判处3年、1年有期徒刑,并缓刑,且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40813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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