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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案件呈现出的几大特点,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十件典型案例----宿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7/8  浏览数: 486 次  浏览字体:[ ]
  

十大“侵权”案举证重如山



  医疗费纠纷案件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院方的医疗措施与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教育纠纷案件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校方必须提供自己没有侵权责任的证据……昨天,市北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侵权责任法》实施一年来,侵权纠纷案件呈现出的几大特点,同时公布了市北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十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患者告医院索赔1万元

  昨天上午,市北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52岁李女士去年4月入住本市一家医院,入院时被初步诊断为视神经脊髓炎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院后被诊断为多发性硬化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治疗出院后一段时间,李女士出现股骨头坏死的症状,李女士的家人认为,在住院期间,院方没有经过患者同意就采用了大量激素冲击治疗,这应该就是造成李女士股骨头坏死的直接原因,因此他们认为院方应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昨天,李女士家人当庭提出了共计1万元的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女士一方提交了病历及影像材料证据,希望证明院方在治疗过程中使用激素剂量存在问题,李女士股骨头坏死应属于医疗事故。然而,院方却并不这么认为,院方采取的治疗措施没有任何问题,而李女士向法院提供的各项证据也都无法证明李女士母亲的状况是由于激素冲击治疗所致,因此他们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析

  患者需要提供证据

  昨天,李女士一方当庭提出了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法院也将等鉴定有结果后继续审理。对此,主审此案的法官解释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和院方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了明显的变化,其中加大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原先的举证责任为院方,也就说院方需要举证证明他们的治疗措施与医疗纠纷结果没有关系,但如今需要患者提供证据证明院方存在过错责任。”法官同时表示,但医院方面有责任配合患者收集证据,如果院方不配合,或者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等情况,赔偿责任将全部由院方承担。

  █案例二

  体育课摔伤学校赔11万

  9岁的小玲在本市一所小学读三年级,去年9月一天,小玲和同学上体育课期间,从单杠上摔了下来,经过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伴骨骺损伤、左桡骨远端骨折、左桡神经损伤。小玲在住院治疗了11天,经司法鉴定左上肢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小玲的父母将校方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1万余元。

  市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上课期间,学校对学生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小玲在正常上课期间受伤,而且学校一方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并无过错,因此对小玲的损失,应当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小玲的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官解析

  学校需要举证没有过错

  昨天,市北法院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机构的损害纠纷案件举证责任也有了明显变化,由原先的过错责任原则改为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出现损害纠纷后,首先假设校方存在过错责任,然后由学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记者 于顺 通讯员 陈楠 摄影报道

  █其它案例

  宠物狗闯祸主人赔7万

  2009年7月一天,72岁的林老汉在小区乘凉时,突然被一只宠物狗他撞倒在地,随后被送入医院,并接受了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林老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宠物狗主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宠物狗主人拒绝出庭,林老汉请来了3位目击证人,还出具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鉴定结果。法院因此判令宠物狗主人支付7.9万余元赔偿金。

  侵权案三特点

  市北法院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施行一年,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除“民事权利”之外,网络侵权、医疗机构伪造和篡改病历侵权、姓名权侵权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二是案件审理难度加大。《侵权责任法》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但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同时,新的社会环境下侵权案件中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对新类型证据的采集,都增加了审理难度。三是加强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重点解决了“同命不同价”、网络侵权、建筑物倒塌责任、产品的警示召回、保险责任的分担、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高楼坠物的责任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了现实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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