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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董柱德帮邻居灭火死亡,事后被区民政局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宿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7/13  浏览数: 329 次  浏览字体:[ ]
  
昨日,董柱德的妻子拿出丈夫死后得到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昨日,董柱德的妻子拿出丈夫死后得到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本报讯 4年前,顺义北石槽镇东辛庄村,村民董柱德帮邻居灭火死亡,事后被区民政局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因其死于“突发心脏病”,未被认定为“因见义勇为牺牲”。

  为了这个名分,董柱德家人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4年后,董家虽获法院裁决支持,也拿到抚恤金,但北京市、顺义区民政部门仍认为,董柱德之死不能认定为因见义勇为牺牲。

  村民帮助邻居灭火死亡

  2007年1月26日凌晨,董柱德在自家养猪场,突然发现对面起火,那是邻居李成华家的大棚。

  董柱德赶紧叫醒李成华夫妇,一起奔向起火点。李成华站在大棚上泼水灭火,50多岁的董柱德和李妻来回奔跑提水。

  四五趟之后,大棚火势得到控制,正在提水的董柱德却一头栽倒在地上。“手里还握着水桶。”董妻刘春先说,李成华当时叫了村医也拨打了120,到场医生确定董柱德已死亡。

  按照农村习俗,人死尽快入土为安。董家人当天早上找到村委会,要求开一个死亡证明,“要写个死亡原因,就随便写了突发心脏病。”董家人说,之后尸体就火化了。

  未被认定牺牲无抚恤金

  邻居家发生火灾,主动帮助救火,事后顺义区民政局认定董柱德的行为符合《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当年6月15日,顺义区民政局为董颁发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

  “不应该只是这个名分。”昨日,翻看着丈夫证书,看到照片的刘春先,眼泪又夺眶而出。董家人认为,董柱德在救火时死亡,应该被认定为“因见义勇为牺牲”,并应拿到相应抚恤金。

  2008年8月,董柱德的妻子和两个儿子联合向顺义区民政局提出发放抚恤金的申请,要求民政局给付一次性公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累计18万余元。

  但民政部门认为,董柱德死于心脏病突发,不能被认定为“因见义勇为牺牲”,也就没有抚恤金。

  打官司胜诉仍难获“牺牲”名分

  协商无果后,董家起诉顺义区民政局,一审败诉,再打二审。

  2009年,北京二中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董柱德之死属于见义勇为牺牲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顺义区民政局认为董柱德之死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不应给付抚恤金和主张,理由不能成立。”要求顺义民政局在判决生效30日内,对董家属提出抚恤金的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判决后,顺义民政局给了董家抚恤金3.6万余元,但仍不认定董柱德“因见义勇为牺牲”。

  “我们更看重名分,要讨回应有的名分。”昨日,董家人说,这两年为讨名分,他们四处反映问题,都被村里一些人认为“胡搅蛮缠”。

  昨日,顺义区民政局表示,关于“董柱德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认定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焦点 1

  民政局 离开火场,突发心脏病

  董家人 当场死亡,从未犯过病

  顺义区民政局优抚科一王姓工作人员表示,董柱德帮助邻居救火的行为,符合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条件。

  “直接死因是心脏病突发,是自身身体健康问题。”该工作人员称,根据警方出具的证明,其死因与救火没有直接关联,所以无法认定其死亡是“因见义勇为牺牲”。

  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对此事的批复文件显示,认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标准是:因见义勇为行为本身直接导致行为人死亡的,且其死亡情节有相关证明的,才予以认定(如抢险救灾中救火时被烟火熏、烧致死,抢救落水人员时被水淹死等)。根据相关部门证明,董柱德有心脏病和高血压史,且发病时已离开火场,死亡直接原因是心脏病突发,不能认定为因见义勇为牺牲。

  对此,董柱德家人表示反对。他们称,董柱德从来没犯过心脏病,死亡证明是为尽快火化“随口一说”,因火化早并未对死因进行法医鉴定。

  而对“离开火场”一说,董家出具包括邻居李成华、村医李会明等多人证词,证明董柱德是当场死亡。

  “就算是因突发心脏病,也是因为救火引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董柱德妻子说。

  焦点 2

  董家人 发抚恤金,为何不改认

  民政局 执行判决,但认定无错

  董家认为,二中院终审判决支持家属主张,说明法院也认为董柱德救火死亡应该被认定为因见义勇为牺牲。“民政局在按判决发放抚恤金后,仍拒绝认定父亲‘因见义勇为牺牲’。”董宾田说,这让家属很难理解。

  昨日,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马五一称,董柱德见义勇为认定的问题,市、区两级民政部门都曾研讨过,最终还是根据相关证明和调查核实,不能认定其“因见义勇为牺牲”,认定结果没有问题。

  “认定有规定,我们不能违法违规。”马五一说,作为民政部门,肯定会积极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权益,但也不能胡乱认定。

  2009年4月25日,顺义民政局一份会议记录显示,顺义区民政局局长刘庆顺表示,虽然董柱德不能认定为因见义勇为牺牲,还是要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执行二中院的判决,按照顺义相关规定,以上年度(2006年)本区城镇居民月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金额的40倍标准,给付抚恤金共计3.6万余元。

  ■ 说法

  即使认定牺牲未必稳获30万

  董家人认为,董柱德的死亡未被认定为“因见义勇为牺牲”,除了名分上受影响外,还造成少拿了30万元的奖金,而这都是民政局的错误认定造成的。

  董家人说,据他们了解的情况,如果区民政局当年及时认定董柱德“因见义勇为牺牲”,就应该能评得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的称号。这样的话不仅丈夫有了荣誉,对失去支柱的家庭,也会由政府奖励带来一定的经济补助。

  对此,顺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不管当事人是否在见义勇为中牺牲,都能逐级参评相关的荣誉表彰。“能否获得相关荣誉,主要还是看见义勇为的事迹是否突出。”即使在见义勇为中牺牲,也不一定能评上相关荣誉。

  昨日,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马五一也表示,“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的候选人,首先要获评区县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再由区县向市里申报,由市级评审委员会再次评选并公示,无异议才能当选为“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

  马五一证实,按照规定评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的牺牲人员,目前是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另外京华见义勇为奖奖金10万元。“但评选有过程和条件,即使认定董柱德为因见义勇为牺牲,也不一定能评上奖。”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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