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五品夫人”的炒作,有网友直称其为“无品”炒作
事件背景:

“五品夫人”微博截图
对于“五品夫人”的炒作,有网友直称其为“无品”炒作
事件背景:
“五品夫人”微博截图
纪委介入调查“五品夫人”传言 南京被“误伤”?
郭美美的“炫富”风波还没平息,又出来一个“五品夫人”,炫耀自己是高官的小三。近期,这两大微博热点的瞬间转换,让广大网民不禁有股目眩之感。
这位“五品夫人”自称,“我的男人是五品高官,我离不开他。”如此直白,立即将关注的焦点引向了其所指的“市委领导”。且因其微博最初显示所在地是江苏,并有“@南京笑笑patricia”的字眼,矛头于是齐刷刷地指向了南京。事实果真如此吗?事发后,绝大多数网友并没有轻易附和,倒是有很多人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中多处炒作嫌疑,并直言这是“无品”炒作。记者昨日获悉,南京市纪委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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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小三自称男人是五品高官
“我用7年青春,陪他从一个区副局长走到今天的市委,我得到的不仅仅是一笔存款,还有这套闹市区的房子。7年,我让我的父母和弟弟衣食无忧过得很体面;7年,虽然我是一个地下工作者,但是我不为我的今天后悔。”7月10日17点06分,“五品夫人”在微博自曝与某市市委领导有染,瞬间引发大批网友围观、转发。有网友调侃称,这是继郭美美之后,“炫耀”第二季。也有网友称其是年度反腐大剧第二季。
不过,稍许“狂热”过后,网友们就迅速冷静下来,纷纷剖析其中的疑点,指斥这位小三恶意炒作,并要求其出来“示众”。
压力之下,“五品夫人”随后改口。7月10日20时18分,发微博称之所以自称“五品夫人”,因为小女子有品茶、品酒、品烟、品糖、品书等癖好,“还请大家不要误解。”
细心的网友发现,与此同时,该微博地址的一些敏感信息也被删除,比如此前资料中显示的“南京艺术学院”。
到昨天,这些信息已经全部删除了。
纪委介入
正在调查事件来龙去脉
“前有郭美美,今有五品夫人。是炒作还是确有其事?目前不得而知。”有网友建议,南京市委应及早做出回应,以免事态越炒越大出现被动。
快报记者了解到,“五品夫人”在网上“走红”,早已引起南京相关部门的注意。目前,南京市纪委已经介入调查。在对人员进行排查的同时,也在全力调查“五品夫人”的真正身份。一旦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将向媒体通报。
有网友爆料称,尽管“五品夫人”的微博显示所在地为江苏,但是并不排除这是个假象,完全有可能是在外地发的微博,因此希望公安也介入调查。“财经女记者部落”就在微博上@平安南京,请其查证是否属实,同时将结果告知全体网友。
其人调查
炒作嫌疑1 暗指南京
网友们称,仔细分析“五品夫人”的微博,不难看出多处“暗指”。首先,其资料显示所在地为江苏,但所发的原始微博中,却自始至终回避了具体地名,例如,“从一个区副局长走到今天的市委”,并未指明是南京。然而,这条微博结尾却埋了个“伏笔”@南京笑笑patricia。这顿时给人非常强烈的错觉,即这位“五品夫人”是南京的,说的事儿也是南京的。
不过,记者再登录新浪微博搜索“南京笑笑patricia”时,却发现这个微博也找不到了。而此前的网友截图显示,这位“南京笑笑patricia”曾有着9万多的粉丝量。
记者从截图上看到,这位“南京笑笑patricia”转发了“五品夫人”的一条微博,并且表示她已向新浪微博举报了“五品夫人”的不实信息。可是,这么大粉丝量的微博随后为什么突然消失,是因为怕被“牵连”,还是另有原因,则不得而知。
炒作嫌疑2 身份有假
“五品夫人”究竟是谁?记者昨天登录新浪微博,寻找“五品夫人”时,发现其已经不存在了。但有热心的网友将其曾经的微博进行了截图留存。从原微博截图中可以看到,“五品夫人”的头像为一年轻女子,打扮时髦,却看不清真实面目。
在她的微博标签中,起初标注有南京艺术学院字样,有网友人肉搜索,从其个人资料中找出“五品夫人”为南艺2000级播音主持专业的学生,但有媒体报道,该校此专业是从2001级才开设的。
另外,她的头像也被网友普遍关注,因为图片显示低着头,又用手遮了大半个脸,许多网友认为这是有意让人“雾里看花”。
炒作嫌疑3 “高官”信息离谱
这位“高官”又是谁?这几天,南京一些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此也没少议论。一些人干脆自己当起调查员,对照微博里的一些蛛丝马迹,核对起人员履历。然而,无论怎么“排查”,都很难找到可疑对象。大多数工作人员评价:“哪有这个人啊,简直是胡扯!”
根据网友搜索,“五品夫人”生于1980年,据其描述,这位高官与她相差22岁。如此推算,这位高官应该生于1958年。
至于这位高官的具体情况,“五品夫人”显然吊足了网友的胃口。她一边接连爆料与这位“高官”的7年情史、“爱与恨”,一边又在其中一条微博中说:“不可能!不可能!我不会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任何关于他的消息,我没有那么傻!没有那么傻!”
炒作嫌疑4 预先设定
对于“五品夫人”的炒作,有网友直称其为“无品”炒作。更有细心网友贴出了详细的文字和图片,证明这是事先策划好的炒作。其中,最能证明这是“无品”炒作的,是几条微博的发出时间。
在“五品夫人”发出的微博中,其中竟然有两条是在一分钟内接连发出的。网友分析,要么就是你打字速度快,要么就是将事先想好的材料直接贴上来的,“炒作也别急呵!”网友调侃。
其次,10日20:26,“五品夫人”发出一条微博后,还没等别人“误解”呢,就紧接着自己开始爆料:“请大家不要误解”……网友又调侃道:“你刚来,谁会误解你呢?这有点欲盖弥彰了吧?”
另外,“五品夫人”关注的54个对象中,只一个不加V,53个加V,这与普通微博有很多朋友不同,且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关注对象基本都是传媒人。
“很明显,这不是有意求关注,吸引媒体的注意吗?”网友质疑,这种炒作,目的已经显而易见了。
法律界观点
“五品夫人” 是否侵权分情况看
“五品夫人”微博自曝与官员有染,对此,围观的网友各有说法,有的认为这又是一起网上反贪事件,应该追查出背后的包养者到底是何人,说不定有大猛料;有的细心网友则推断“五品夫人”是在自我炒作,并对他人进行造谣中伤。
有一点是明确的,“五品夫人”的微博或多或少揭露了她以及所谓“高官”的隐私。“按照规定,严禁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但这个事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五品夫人”的微博属实,那么她其实是揭露了某官员的私生活,比如包养“小三”,这虽然是官员的隐私权,但却属于非法隐私权,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五品夫人”的微博不属实,属于自我炒作,那么就涉及侵权。“影射到某个人,就涉嫌侵犯名誉权,可能属于诽谤;重的话,对社会造成巨大不良的影响,则属于犯罪。”?
法律关于网路隐私权的规定:
一、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一)个人的侵权表现。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二)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表现。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的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
(三)商业公司的侵权表现。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四)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表现。个别软硬件厂商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专门设计了用于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功能,致使用户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如英特尔公司就曾经在其处理器中植入“安全序号”,监视用户之间的往来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监视。
(五)其他形式的侵权表现。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网内的其他电脑等手段,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一定程度上也对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侵害。
三、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1、宪法的保护。我国《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原则性保护,为网络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2、民法的保护。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保护隐私权的明文规定,最高法院就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视为侵犯名誉权来予以对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问。这些司法解释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3、部门规章的保护。国务院于1997年12月7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虽然这些规定还很不全面、具体,可操作性也不强,对大量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也暂时无法予以制裁,但已经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通意见》140条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