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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条例规定不得采集收入、存款等信息

发布时间:2011/7/24  浏览数: 292 次  浏览字体:[ ]
  

  前天起,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条例规定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就应该予以删除。征求意见将截至2011年8月22日。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条例首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关于个人信息收集范围、负面信用保留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

  不得采集存款信息

  据介绍,在此前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意见普遍认为,既要合理允许,以适应在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同时又要充分考虑个人在社会上的相对弱势地位,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在我国尚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情况下,征信管理立法对个人信息应当重在保护,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

  此次,条例中明确,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与个人信用状况和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对外提供的活动。信用评级活动将不受条例规范。

  条例中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同时,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

  不良信息拟存5年

  条例中还规定,包括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等在内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以删除。

  同时,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

  泄露信息最高罚50万

  条例明确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本条例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严重过失泄露信息等行为,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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